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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单据出具地点的审核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6期

当前信用证国际惯例没有关于单据出具地点(PLACE OF ISSUANCE)的相关规定,且在审单过程中,除运输路线之外很少涉及对地点的审核,与地点相关的要求多是基于实务需要出现在信用证条款中。笔者认为,虽然单据的签署、日期等要素对单据功能更为重要,但由于实务涉及地点要求的情形不算少数,对单据出具地点的审核问题进行探讨也是十分必要的。

 

案例背景

一份转口贸易背景下的进口煤炭信用证,规定货物原产地为美国,且要求提交在起运港由弗吉尼亚海事协会出具的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AT THE LOAD PORT BY THE VIRGINIA MARITIME ASSOCIATION),信用证规定的起运港为美国弗吉尼亚州诺福克港口和/或纽波特纽斯港口(44E: NORFOLK,VIRGINIA,USA AND/OR NEWPORT NEWS,VIRGINIA,USA)。受益人提交的提单显示装运港为纽波特纽斯港,提交的产地证显示装运港为纽波特纽斯而签署地点为诺福克,并由弗吉尼亚海事协会证实产地是美国。开证行内部就产地证出具地点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正方意见认为虽然装运港纽波特纽斯和签署地诺福克是两个不同港口,但均属于弗吉尼亚州这一区域范围内,符合信用证关于产地证须在起运港出具的要求;反方意见则认为从表面判断装运港纽波特纽斯和签署地诺福克就是两个不同的地点,产地证签署地点不符合信用证对产地证出具地点的条款要求。

 

国际商会R845案例

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没有关于单据出具地点的相关规则,涉及地点的规定零散出现在《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的条文中,如A19条E段解释“出口国”,涉及运输单据条文中的装货港或卸货港,E23段涉及卸货港交货代理地址等,但均与“出具”这一单据要素或行为没有太大关联。

国际商会R845案例背景是信用证要求提交由G公司在装运港出具的重量证、样本分析证明,其中重量证没有显示或包含“在起运港出具”的字样,样本和分析证明确了“该证在起运港出具”。另外,重量证中注明装运港为印度尼西亚J港口,信用证抬头中的地址为印度尼西亚B地,单据中含有下述条款,“此为证实原产地为印度尼西亚的已装上具体船只的在装货港以水尺计重的煤的重量XX公吨”。咨询银行内部同样有两种观点,相符的一方认为,重量证按照要求由G公司出具,很清楚地注明货物重量是在装运港确定的,就重量证而言,“在某地确定的重量”优于或等于“在某地出具”,因此该证明是可以接受的。认为不符的一方主要关注措辞,认为重量证没有表明信用证在J地出具,信用证对于单据出具地点的条件没有得到充分满足。

国际商会认为,虽然重量证的签署方不是位于装货港J地,但该证明确实注明了在装货港进行了水尺计重,根据信用证要求,该重量证的功能是证明在装货港的货物重量,证明的内容已经清楚表明了货物重量是在装货港进行水尺计重确定的,该证明满足功能的要求。因此,国际商会认为,根据这个特殊案例的实际情况,即使未包含“在装运港出具”的说明,该单据仍然可接受。

 

案例分析

依据国际商会R845案例分析和结论,开证行正方观点占主流,认为此情形下是否相符的出发和落脚点均应集中在单据“功能”上面,对于重量证而言 “确定重量地优于出具地”,同理,对于产地证而言“确认产地优于出具地”,案例中的产地证已证实货物产地是美国且由美国弗吉尼亚海事协会签署,满足产地证的功能要求,在何地出具并没有那么重要。

具体来看,国际商会案例中考虑货物(煤炭)在运输至卸货的过程中可能会失去或者增加相当多的重量,所以对于此重量证规定具体的检测地点或者检测证明的出具地点(如起运港或卸货港)比较重要。产地证对货物产地的证实具有唯一性,且通常是范围较大的国别或者地理区域,所以实务中信用证对原产地证出具地做详细限定(ISSUED AT THE LOAD PORT)的条款并不常见。常见的条款是对产地证的出具机构所在国别做出规定,如要求产地证由原产地国或起运国的第三方机构出具(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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