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大宗商品信用证业务案例之鉴
近年来,大宗商品进口是国际结算信用证实务热点之一,进口商和开证行如何规避欺诈风险,成为业内需要高度关注的领域。近期,笔者关注到一起大宗商品进口商险遭资金损失的案例。该进口商经国内客户介绍与某境外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后开出一笔信用证,在到单环节,发现单据不符,部分单据存在疑点。由于在交单截止日期前未收到交单人修改后的相符单据,开证行最终以迟交单为由退回单据并解除信用证下付款责任。该笔业务从开证、到单、报文交涉到闭卷,历时近2个月,耗时耗力。回顾该案,合同签订环节就存在较多疑点,但因进口商过分相信出口商,在合同签订环节未按照“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对交易对手及基础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直至到单环节才发现有诈。该案例不仅使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得到相关警示,也为国内进口商叙做热点大宗商品贸易提供了借鉴。
案例背景
2024年4月,国内进口商K公司受Z公司委托与玻利维亚S公司(公司名称与瑞士某著名能源巨头旗下的子公司S公司相同)签订合同,向玻利维亚S公司购买1000公吨铜精矿。5月13日K公司向开证行B银行申请开立以S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信用证相关信息是,S公司为信用证受益人,其地址在美国境内某城市,价格条款为成本、保险加运费(CIF)中国某港口,原产地为玻利维亚,无溢短装条款,交单地点为议付行柜台,交单期为提单日后21天,美国M银行为通知行,信用证款项支付方式为第一次支付(95%的货值金额)凭汇票、发票、提单(港至港)、保单、产地证、起运港检验机构出具的分析证、装箱单。第二次支付(5%的货值金额)凭最终发票、目的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CIQ)出具的质量和重量报告证书。
2024年6月4日,S公司通过M银行向开证行寄交了该证下第一次支付的全套单据,提单日为5月24日,单据于6月11日到达开证行柜台。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据存在汇票和面函金额未做成货值金额的95%、装箱单和保险单据上显示的目的地不一致的问题。6月14日开证行致电M银行要求明确上述信息。6月18日,M银行电报回复已将不符事宜告知受益人,请求开证行“持单等候”。6月21日M银行回复报文,告知受益人已经在准备更正的装箱单据,再次指示开证行“持单等候”。6月24日,开证行收到更正后的面函及汇票,但无更正装箱单。开证行当日以装箱单和保险单据上显示的目的地不一致为由拒付并退单。7月1日,开证行收到M银行寄来的更正后的装箱单(此次交单无其他单据),经与M银行确认,更正的装箱单到达其柜台的日期是6月20日,已过21天交单期限,开证行于7月4日以迟交单拒付并将装箱单退回。
案例分析
笔者主要围绕开证前进口商及银行对交易对手和贸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查的必要性展开分析。经双方对收到的单据、合同及开证申请书进行重新审核,发现从合同签订至到单环节存在不少疑点。
单据方面
一是产地证书疑似造假。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由商会或当地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提交的产地证空白处打印了“自由贸易协定(FTA)”字样。事实上,玻利维亚与我国并未签署有自由贸易协定,产地证不应出现有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格式或者协定的缩写。
二是提单多处信息存在疑点。提单经审核表面相符,但申请人K公司通过对船名及航次的调查,发现该船并未驶往信用证中规定的目的港,而是分别去往国内其他港口及韩国釜山等地。另外,开证行通过某专业机构平台查询到提单上的发货人、船公司、承运人的注册号码均为同一手机号码。
合同方面
一是合同中多处信息存疑。信用证受益人与瑞士某能源巨头旗下子公司的公司名称完全一致,受益人S公司涉嫌冒用上述子公司的身份注册虚假网站,网站电话分别为秘鲁和古巴,且合同及开证申请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