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代金融法治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开放是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法治是金融开放和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特殊时期,面对严峻的国内国际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坚持全面统筹金融开放和金融安全,坚持协同推进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2023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强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机制,对新时期做好金融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为了更好回应金融高水平开放对金融法治的新需求、新挑战,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金融法治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构建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的现代金融法治体系,以高质量金融立法、高效能金融执法、高标准金融司法、高品格金融守法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
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
厘清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于构建现代金融法治体系、更好发挥金融法治对金融开放的促进与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理论逻辑的维度看,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之间具有相伴而生、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金融开放以金融法治为制度基础,并对金融法治提出新需求,进而促使金融法治的完善;金融法治为金融开放提供有力保障,并通过对金融开放新需求的回应进一步推动金融开放。加快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以现代金融法治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一方面,金融高水平开放对应高水平的现代金融法治,随着金融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必然会对金融法治提出更高层次的新需求。另一方面,加强金融法治建设能够更好发挥金融法治对金融高水平开放的引领、规范、促进与保障作用,为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从历史逻辑的维度看,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贯穿整个金融发展历史的全过程,坚持统筹推进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建设,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近代以来,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逐步达到人类社会历史的新高度。一方面,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以及金融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金融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对金融法治的需求也更加强烈,在客观上有力推动了金融法治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随着法治理念的广泛传播以及法治国家的普遍确立,金融法治在理念、制度方面都得到进一步完善,而完善的金融法治更好地推动了金融开放的发展。金融发展的历史也是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共生共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
从实践逻辑的维度看,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都具有鲜明的实践特性,二者统一于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的伟大实践之中。就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金融开放持续推进,金融法治不断完善,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已经融入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之中。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的具体实践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质的飞跃。随着实践的持续推进,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必然会进一步深化。一方面,随着金融开放实践的深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在深度、广度方面持续提升,对金融法治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法治的完善。另一方面,作为对金融开放实践的回应,金融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不仅能够为金融开放实践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引领金融开放的发展方向。
可以看出,从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出发,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以更好发挥金融法治对金融开放的重要作用,从而实现金融开放与金融法治的有机统一。
金融高水平开放对金融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金融高水平开放是高水平开放的重要方面,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需要从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的实际需求出发,深入分析并精准把握金融开放对金融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为构建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的现代金融法治体系提供科学依据。总体来看,这些新要求主要包括: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的新要求、应对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的新要求、加强金融规则衔接对接的新要求等,大致可以归入价值需求和制度需求两个层面。
从价值需求的层面看,金融高水平开放对金融公平、金融正义、金融效率、金融秩序、金融稳定、金融安全的多元价值需求及其平衡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迫切需要相应的金融法治对其进行有效回应。上述多元价值理念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彼此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金融开放初期阶段,金融发展是首要任务,在价值需求方面虽然也强调最基本的金融公平、金融秩序与金融安全,但总体更加侧重于对金融效率的追求。随着金融高水平开放的深入推进以及金融公平、金融秩序、金融稳定、金融安全等价值理念重要性的凸显,金融开放在价值需求方面呈现出更为明显的多元化趋势,这就需要金融法治在价值层面对多元价值进行全面统筹、协调与平衡。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特殊时期,对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的价值需求更为明显。正因如此,党中央多次明确提出要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金融安全。事实上,金融开放的水平越高,对金融法治的需求层次也会越高,这种需求层次的跃升在价值需求层面体现得更为明显。面对金融高水平开放对金融法治在价值层面提出的新要求,仅仅通过对个别金融法律制度的调整,难以满足金融高水平开放的全方位挑战,这就需要从宏观层面对金融法治进行全方位的系统完善。
从制度需求的层面看,金融高水平开放对金融市场准入、金融市场交易、金融宏观调控、金融市场监管、金融市场规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则供给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新要求,同样迫切需要金融法治对其进行有效回应。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专门强调,要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做好金融工作、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指明了方向。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找准制度建设的关键着力点。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进行了重点部署,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准入、金融市场互联互通、跨境支付以及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