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模式下进口开证业务剖析
在进口贸易中,尤其是部分大宗商品进口贸易,当企业不具备相关商品的进口资质时,可采用代理进口模式,实现商品进口。根据委托方与代理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责任划分,代理进口模式存在不同的情形。笔者结合不同的代理进口模式,提出代理模式下对外开立国际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建议。
代理进口模式
在进口贸易中,当实际生产经营企业无进口权时,需与有进口资质的代理企业合作,双方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由代理企业负责境外采购,实际生产经营企业作为代理进口企业的委托方,向代理企业支付代理费用。
在代理进口模式下,通常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为传统代理进口。委托方与代理企业仅为代理进口业务合作关系。委托方因不具备进口资质,需通过代理企业对外采购。委托方与代理企业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进口货物品类、重量、质量、双方分工、责任划分等事宜。
在分工上,代理企业通常负责或协助委托方办理报关、报检、靠泊手续。委托方承担货物进口产生的海关税金,负责联系存储、提货等事宜,也多承担货物进口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港建费、港杂费、海关税金、法定商检费、仓储费、报关费等。在多数情况下,进口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物流风险也由委托方承担。
代理企业按照委托与境外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当采用进口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由代理企业作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出开证申请。为确保信用证到期付款时,代理企业不必垫付资金,通常要求委托方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付汇款项支付给代理企业,由开证银行扣划完成对外付款。
在传统代理进口模式上,代理企业通常占用的是自身的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对外开证。货物进口报关时,报关单与海关税单可显示为双抬头:消费使用单位为委托方,境内收货人为代理企业,以体现代理交易链条上的各当事方。
第二种情形为集团公司内部分工。与传统代理进口模式不同的是,集团企业内部分工安排的实际生产企业是代理进口中的委托方,集团内部负责境外采购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是代理企业。虽然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关系不同,但双方签署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仍为代理进口交易的前提条件。《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是证明委托方与代理方商业交易行为的法律契约文本,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当集团分公司或子公司作为代理方与境外供货商签署采购合同后,向银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时,在抵质押担保方式上,集团分公司或子公司可选择占用自身在银行的授信额度,也可选择占用集团在银行的授信总量。
第三种情形为解除代理企业付款责任。在代理进口模式下,代理企业常常要求委托方提前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当代理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委托方为争取交易谈判价码,降低保证金比例,减少资金占压,提出解除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企业在信用证下对开证行偿付责任的方案,以期通过减少代理企业在信用证下的责任和风险,争取与强势代理企业的话语权。解除代理企业在信用证下付款责任,颠覆了传统信用证结算中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偿付关系,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将面临多种风险,应谨慎考虑是否具备足够的风险防范措施后方可酌情办理。
代理进口开证风险及防范
代理进口交易如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因交易环节增加,涉及当事方增多,银行为代理企业开证时,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手段,化解潜在风险。
一是严格审核基础交易背景。银行开立信用证需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委托方因不具备进口资质而不能直接对外采购,进而委托有资质的企业代理进口。在基础交易中,从境外采购的是代理企业,货物进口后再与境内实际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交割结算。信用证开立的基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