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政府全球对等关税的极端性和破坏性
2025年4月2日,特朗普政府宣布对原产于所有贸易伙伴的几乎所有商品加征10%以上的对等关税,堪称一个世纪以来世界上最大规模和最为激进的关税豪赌,引发全球供应链和金融市场剧烈动荡。美国自身及其所有贸易伙伴将面临严重的经济损害甚至经济衰退,地缘政治格局可能因此改变,国际法治和美国国内法治都将遭受严重破坏。
全球对等关税的极端性
关税是一国最早和最为传统的对外贸易管理手段。在创设之初,进口关税主要用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冲抵政府债务。随着境外商品的不断涌入,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竞争日益加剧,为了保护国内制造业,提高进口关税成为必然;但随之而来的是相关产品出口国“以牙还牙”的关税或其他措施报复,许多国家之间的贸易战就是由关税战引发。无数历史证明,关税战没有赢家,结果往往引发物资短缺、通货膨胀、失业、股市和汇率波动,严重者将引发经济大萧条。
历史上,美国在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生效前既是高关税受害者,也是高关税实施者,并多次引发他国对美关税反制。在殖民地时期,北美地区的生存和发展严重依赖与英国的贸易。为了遏制北美发展和维护自身外贸优势,英国不断提高进口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限制,引发北美殖民地强烈不满和反英情绪,最终爆发独立战争,并在1776年7月4日通过《独立宣言》建立“美利坚合众国”。可以说,美国的诞生与外部高关税等贸易限制措施打压有密切关系。
但是美国建立后,开始重蹈英国覆辙。为了增加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偿还政府债务、保护国内制造业以及应对危机等,美国先后颁布多部关税法,实施高关税政策。其中《1816年关税法》将工业品关税提高到35%,标志着美国进口关税政策开始转向保护主义目的。《1824年关税法》和《1828年关税法》先后将平均进口关税提高到42%和62%,以至于后者被当时的美国人称为“可憎关税法”。此后在各方压力和博弈下,美国的进口关税经历了多轮调整。例如:特朗普推崇的《1890年麦金莱关税法》将工业品平均进口关税提高到50%;《1897年丁利关税法》将平均进口关税提高到52%,并明确规定他国拒绝给予美国对等互惠和减让的,总统有权对其征收惩罚性关税;此后的《1922年福特尼—麦坎伯关税法》大幅提高了农产品进口关税;《1930年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则将平均进口关税提高到近60%,进出口额因此下滑近70%,加剧了当时的大萧条和经济危机。这些高关税政策主要由共和党推动,并遭到了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以及加拿大等国的关税报复,多次爆发不同程度的关税战。可以说,美国的经济发展史就是一部关税政策史。
为了应对《1930年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引发的毁灭性影响,美国颁布了《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授权总统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与其他国家签署贸易协定,相互降低进口关税,这标志着美国进口关税政策开始转向以国家间互惠为主。1947年,为了解决双边谈判效率低下问题,23个国家和地区在美国政府推动下共同签署了全球首个多边贸易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缔约各方在该协定中做出了进口关税封顶承诺(即约束关税),以避免各方日后任意调高进口关税和爆发关税战。此后,GATT缔约方不断增加,并进行了多轮关税减让谈判,直至世界贸易组织(WTO)在1995年1月1日成立。美国是GATT创始缔约方和WTO成员,有义务履行其做出的关税税率封顶承诺。
GATT第二条对关税承诺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GATT和WTO受理案件的情况,美国在GATT时期(1948—1994年)和WTO时期(1995年至今)被起诉违反GATT第二条并被裁定违反该条规定的案件至少有6起,违规措施包括海关费用、糖进口关税、钢铝产品232关税。这些案件主要涉及美国对特定产品和特定国家的关税措施违反了GATT第二条规定。
自2025年1月20日特朗普再次上台后,美国违反GATT第二条关税承诺义务的措施开始呈现为针对全球所有贸易伙伴的所有产品加征关税,违规规模之大、对多边关税规则的破坏性之深,前所未有。该疯狂举动的背后动机来自特朗普2017年首次担任总统以来一直坚持的“美国第一”政策。第二次上台后,特朗普在1月20日就职首日和2月21日先后签署《美国第一贸易政策》和《美国第一投资政策》备忘录,宣布继续将美国经济、工人和国家安全放在第一位,并将贸易和投资政策视为美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减少对其他国家产品的依赖,避免投资带来的安全威胁。为此,特朗普从三个路径对他国加征关税:
一是针对非法药物和非法移民管控问题,对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国产品加征关税。2月1日,特朗普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签署三份行政令,宣布美国南部和北部边境因芬太尼等非法药物与非法移民管控不利问题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并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能源产品和其他产品分别加征10%和25%的进口关税,对原产于墨西哥的所有产品加征25%进口关税,对原产于中国的所有产品加征10%进口关税。3月3日又签署行政令,将对中国加征的10%关税提高到20%。3月6日签署两份行政令,将对原产于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钾肥加征的进口关税从25%降到10%。
二是根据《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加征关税或提高进口关税。2月11日和3月26日,特朗普先后签署公告,将先前对全球铝和铝制品加征的232关税从10%提高到25%,对汽车及其零部件加征25%的232关税。
三是以解决贸易逆差为由,对所有贸易伙伴的几乎所有产品加征10%以上的对等关税,挑起与全球的贸易摩擦。4月2日,特朗普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等法律签署第14257号行政令,称美国持续多年存在大量货物贸易逆差,并导致美国制造业空心化,因此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并决定对美国所有贸易伙伴的几乎所有产品(半导体等产品除外)加征10%至50%不等的进口关税,其中对57个贸易伙伴加征11%至50%的高额进口关税。4月8日和9日又签署两份行政令,将对中国几乎所有产品加征的关税从34%提高到84%再提高到125%,使中国产品成为被加征最高关税者。对于加征税率高于10%的其他国家仅执行10%税率,高出10%的部分90天后实施。
有国外专家指出,通过上述加征关税路径,美国进口关税的加权平均税率已从3.3%至少提升到24%,达到1909年以来美国进口关税的最高点,有效关税税率也已超过《1930年斯姆特—霍利关税法》设定的20%。尤其是美国对原产于中国所有产品加征的进口关税,更是累计高达145%(含对华125%对等关税和20%芬太尼管控关税)。再加上特朗普在2018年根据《1974年贸易法》301条对原产于中国的几乎所有产品加征的约25%关税,对中国进口关税已累计高达约170%,税率之高实属罕见。
对等关税的极端性不仅体现在进口关税税率畸高,还体现在适用范围的极度广泛性上,由此引发了美国国内供应短缺和物价急剧上涨,以至于外界将对等关税称之为“自我毁灭性”措施。美国加征对等关税的产品几乎囊括了所有领域的所有产品,上至大型设备和高科技产品,下至民生消费品和小额进口产品。在国别方面,加征的对等关税适用于美国所有贸易伙伴,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无论这个国家和地区是否属于应获得最惠国待遇的WTO成员,也不论其是否已经与美国签署自贸协定而应获得更低关税或零关税待遇,均在加征对等关税的范围内。
全球对等关税对WTO规则的严重破坏性
特朗普政府实施所谓的对等关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在GATT1947生效后举行的八轮关税减让谈判中,各方始终秉持“互惠”(而非对等)原则进行磋商,在充分考虑各自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自身实际需求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最终实现各方利益的总体平衡。在总体平衡原则下,为了确保关税减让的科学性,各方通常根据商定的计算公式进行削减。正是秉持这一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在GATT时期取得了显著成效,关税总体水平大幅降低。尽管WTO成立以来谈判功能取得的成效较为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顾忌地无视WTO关税约束和谈判规则。即便WTO关税减让多边谈判举步维艰,但至少还可以在区域贸易协定以及联合声明倡议下的诸边协定中进行关税减让谈判。
再从美国国内法层面看,在罗斯福推动下,美国颁布《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贸易政策从此进入互惠互利阶段,目的是通过向其他国家提供关税和贸易互惠,扩大美国商品的海外市场。根据该法授权,美国与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互惠协定,并最终在1947年达成以关税减让和非歧视为核心的多边协定——GATT1947。
因此,无论从WTO法还是美国国内法,特朗普的“对等”做法既不具有法律依据,也不具有现实合理性,反而是对运行了70多年的WTO多边贸易体制最为严重的一次破坏和对国际贸易规则的粗暴践踏与蔑视。特朗普政府此举遭到国际社会强烈谴责,中国和加拿大已采取反制措施,欧盟也已通过反制方案并将在必要时实施。巴西在4月14日颁布《经济互惠法》,明确规定外国干涉巴西合法权利和主权、违反贸易协定或者基于不合理环境要求实施单边措施,并对巴西的国际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巴西有权对其暂停履行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义务。
在特朗普签署芬太尼管控关税和对等关税措施后,我国先后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磋商请求(DS633案和DS638案),指控美国单边加征进口关税违反了WTO相关协定,应立即取消。其中在4月5日指控美国对等关税措施的DS638案(United States — Universal and Country-Specific Additional Duties on Imports from China)中,中方认为美国对等关税措施涉嫌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1.1条、第2.1(a)条、第2.1(b)条、第7.1条、第7.2条、第10.3(a)条,《海关估价协定》第1.1条、第8条和附件一,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