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跨境投融资是我国融入全球价值链的重要纽带,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强大助力,是促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的重要内容。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制定并落实一系列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措施,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创新跨境投融资方式,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
统筹“引进来”和“走出去” 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根本宗旨,在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基础上,从深化改革、优化管理、提升线上办理水平等方面入手,有序推进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证券投资领域的外汇管理改革,一体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与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促进跨境资本流动更加高效,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跨境直接投资开放效果显著
一是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外资来华展业兴业。全面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简化直接投资外汇账户管理,取消外汇资本金、保证金、资产变现账户等开户数量限制,放宽资本项目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额度和有效期等限制。推动存量权益登记制度改革,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持续推进“多报合一”改革,便利外商投资企业数据申报。在深圳等16个城市开展“科汇通”试点,助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科技产业协作。
二是优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对境外直接投资实施分类管理,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积极支持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服务建设,会同司法部出台与律师“走出去”相配套的外汇举措,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三是稳慎推动跨境股权投资试点,更好支持跨境投资创新发展。在部分区域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外汇管理试点,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跨境产业、实业投资,有序推动区域金融改革开放。
跨境证券投资渠道不断拓展
一是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资金管理政策,完善沪深港通、债券通等机制安排,修订基金互认法规条款。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已涵盖股票、债券、商品期货等领域,沪深港通、债券通、互换通、“跨境理财通”试点、基金互认等投资渠道不断拓展,基本形成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互联互通机制和境外投资者直接入市为主的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模式,一级市场开放水平日益提高,多数二级市场开放渠道已不存在汇兑限制。
二是持续提升跨境证券投资便利化水平。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外汇管理,由托管银行直接办理相关资金登记。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发展。截至2025年4月底,累计为189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发放QDII额度1678亿美元。
跨境融资改革质效持续提升
一是推进外债登记管理改革。取消外债账户开户数量限制,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开立多个账户。简化外债登记手续,在全国推广实施企业网上办理外债登记,降低企业“脚底成本”。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18个地区试点由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二是便利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在全国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并结合试点情况不断拓展试点范围和主体。试点政策有效缓解了&ldq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