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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对收单后改证补单的应对处理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11期

在跟单信用证实务中,当开证行收到交单后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时,受益人可能会通过补寄单据的方式替换更正单据。把握好修改的内容、生效时间与补寄单据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开证行更加合理、准确地处理收到的补寄单据。笔者通过两个相关案例,对开证行在不同情况下的应对处理方式进行分析,提出实务建议。

 

案例回顾

案例1

开证行C银行开出一笔金额为127200欧元的议付信用证。货物为松木,单价为每立方米106欧元,数量为1200立方米。信用证金额和货物数量均允许10%上下浮动。

2024年1月9日,开证行收到交单行S银行寄来的第一笔交单,金额为37195.08欧元,共装运货物350.897立方米。开证行审核该笔单据为清洁单据,于1月12日付款。

1月22日,开证行发出MT707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将信用证效期和最晚装船日展期,修改货物单价为每立方米111欧元,增加信用证金额6000欧元,总金额增至133200欧元。

2月5日,开证行收到交单行S银行寄来的第二笔交单及一套份数符合信用证46A要求的发票,并各随附有一张交单行面函。该套补寄发票显示货物描述为额外费用(ADDITIONAL COSTS),单价为每立方米5欧元,数量为350.897立方米,发票金额为1754.49欧元。交单行面函上称其应受益人要求转寄该套金额为1754.49欧元的发票,发票涵盖在第一次货物装运时发生的相关额外费用。此外,第二笔交单与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一致,装船日和交单日均在规定日期内,其中发票显示货物单价为修改后的每立方米111欧元。

案例2

开证行C银行开出一笔金额为518567454.92元的议付信用证。涉及货物为燃料油(FUEL OIL),信用证金额允许10%上下浮动。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规定交单期限为装船日之后的90天。

2024年1月22日,开证行收到交单行B银行寄来的第一笔金额为528858191.12元的交单。装船日为1月9日,交单行面函时间为1月19日。开证行审核单据后发现存在一个不符点:提交的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没有按信用证要求签字。

1月23日,开证行发出MT707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包括两点:删除信用证46A中要求的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将45A的货物描述改为混合原油(BLEND CRUDE OIL)。同日,开证行收到交单行B银行发送的MT799报文,报文告知开证行其在当日应受益人要求重新寄送了包括发票提单等在内的新单据以替换之前交单的原单据,并指示开证行将对应的原单据退回指定地址。

1月24日,开证行收到新的替换单据。新单据上的货物描述全部改为混合原油,装船日为1月9日,新的交单行面函时间为1月22日。经开证行审核,替换单据后的该笔交单与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一致,为清洁交单。

1月25日,开证行寄回对应原单据,并且承付替换后的新单据。

 

案例分析

问题1:开证行发出的修改何时被受益人接受?

为理清交单与改证补单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受益人接受开证行发出修改的时间点。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0条c款规定:“……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受益人均未给出通知明确表明接受或者拒绝修改。案例1中,受益人在第二次交单时提交的单据内容与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一致,因此受益人从第二次交单开始接受修改。案例2中,受益人替换单据之后的交单满足修改后信用证的要求,因此受益人递交补寄单据时接受修改。

问题2:如何看待交单行补寄单据的行为?

在案例1中,交单行S银行将补寄的发票视为第一次交单的相关补充单据。从该套补寄发票的单价上不难看出,其本质是针对第一批装运的货物单价在修改提高后,对发票总金额的增额部分进行索偿。理论上,从第二次交单开始,信用证中货物单价才被修改,与此前交单无关,受益人没有合理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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