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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与转让信用证比较分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12期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均适用于存在中间商的基础交易情况下。背对背信用证是银行应中间商的申请,基于中间商已收到的下游买方银行开立的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常称为主证或母证),向其上游卖方开立另一信用证(通常称为背证或子证)。转让信用证是转让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中间商)的申请,将收到的信用证转让给其上游卖方(上游卖方成为转让证中的第二受益人)。

背对背信用证与转让信用证在适用场景及实务单据替换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两者均适用于存在中间商的基础交易,交易涉及三方、两个交易,对应同一批货物买卖。在银行实务操作中,两者均涉及单据替换。背对背信用证下,背证申请人将替换背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交单至主证的开证行;转让信用证下,第一受益人将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后交单至开证行。在背对背信用证和转让信用证下,均应限制信用证到期地点为指定银行柜台到期,以方便银行控制或替换单据。

背对背信用证与转让信用证虽有相似之处,但在付款责任、条款修改、授信要求、融资便利性、风险管控要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付款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项下涉及两个独立的信用证:主证和背证。中间商作为主证的受益人变成背证的开证申请人,虽然背证是依主证开立,但主证和背证是独立的两个证。主证下开证行对中间商、背证下开证行对上游卖方都构成独立的付款责任。因主证和背证的条款相互配合和衔接,主证可以为背证提供重要的付款来源保障。

转让信用证情况下,仅存在一个信用证。对于第一受益人而言,开证行对其相符交单应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证下能否顺利收款,取决于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开证行是否兑付。转让行并不对第二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转让行承担的是划拨已收到的款项给第二受益人的责任。有关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提及,信用证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当该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时,第二受益人有权凭相符交单兑用信用证款项。当开证行接受了第一受益人单据,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第一受益人则对第二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果转让行没有收到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单据,或因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单据造成交单不符,转让后可直接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条款修改

在实务操作中,背对背信用证和转让信用证均涉及条款的修改和单据的替换。

理论上,背对背信用证可以替换所有单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国际惯例也未限制背对背信用证下可修改的条款。但由于背证依主证而开,背证条款需要与主证条款相互配合衔接,才可以通过主证为背证提供付款来源。

与背对背信用证不同的是,UCP600对转让信用证可以修改的内容有明确规定,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可以修改的项目包括信用证金额可减少、规定的任何单价可减少、截止日、交单期限、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可提前或缩短,以及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转让信用证下可替换的单据限定为发票和汇票,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经过替换后,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价即为第一受益人作为中间商的收益。

 

授信要求

背对背信用证情况下,背证的开证行需要占用主证开证行的金融机构信用额度和背证申请人的信用额度作为背证的担保方式。此种情况下,对于背证申请人信用总量的要求提高了此类业务的准入门槛。转让信用证下,转让行只需根据第一受益人的申请,在不占用第一受益人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即可完成转让。对于中间商而言,不会增加额外的资金占用。因此,在授信占用要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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