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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开立分批装运信用证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12期

进口商在进口大型机械设备时,有时由于设备零部件较多,出口商难以一次发运完毕,需要进行多次装运,完成整体安装调试后才能进行交付。在开立信用证时,是否可分批这个栏位(FIELD 43P场次)就需要选择可分批,以满足出口商(受益人)的发运需求。在实务中,如此操作对进口商(申请人)存在一定风险,比如受益人发运了所有的配件,但却迟迟未发送设备主机,导致申请人买下了所有配件,却无法最终获得整套机器。为此,笔者根据国际商会相关意见,提出几种可行方案,以分析机械设备分批装运时相关各方如何更好地防范相关风险。

 

相关分析

之所以会给受益人发运配件,主要是信用证允许货物可分批装运,受益人只要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决定发运货物的数量和种类,决定权在受益人手中,申请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所发货物。

国际商会R802意见提到,信用证在没有禁止一台机器部分装运的情况下,允许部分装运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每台机器,还适用于所有的附件,并强调对一台机器也适用。至于部分发运的货物是否丧失其功能性不是银行所要考虑的,任何形式的部分装运都是信用证条款所允许的。申请人应该确保所有关于机器的装运条件都在信用证中作出清晰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未清晰规定对于一台或几台机器及其配件如何发运,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无法使用的后果。

 

业务启示

笔者建议,开立信用证时,可以通过引入部分条款规定来约束给受益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案例的问题。

方案一:用分期装运替代分批装运

由于分批装运,受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进度,任意分批次地发运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也就是可以先发运配件,将配件款项收齐,至于是否再发运主机完全取决于受益人。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2条,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国际商会在R313意见中分析,当信用证规定的各装运期限不能合并时,该装运时间适用于UCP600分期装运规定。从这个分析中可以看出,如果想要适用于分期装运,对于装运的时间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受益人必须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进行一定数量货物的发运,该批货物不可与其他货物合并一起发运,即分批次的货物运输时间段不可有重合。只要任何一期没有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则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败,开证行可以解除付款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MT700报文中FIELD 43P场次选择的是允许可分批,那么在一个批次内依然可以分批装运,不用一次性发货。

分期装运对受益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像分批装运般随意发运,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在具体时间发运具体货物。分期发运的情况在信用证中并未广泛应用,甚至是很少见,但国际商会认为仍有必要制定关于受益人未能遵循装运时间表应承担何种后果的规则。该规则是为了让受益人按确切的时间表进行货物发运,如果受益人未能按规定行事,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财务或其他风险,受益人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受到惩罚。根据分期装运要求,在可分批发运的机械设备进口业务中,可以通过详细规定货物发运批次来限制受益人的行为,以免造成只发运配件的情况。例如,将装运时间分为几段,规定某次必须发运设备主机,甚至规定第一次就必须发运主机,如果没有完成主机的发运,该期及以后各期发运均失效。

尽管这个方案有助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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