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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中的快递寄单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13期

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单据邮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实务可能因种种原因发生意外,进而影响单据流转,轻则承担更多费用,重则引发新不符点,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甚至收汇风险。笔者结合案例,对单据邮寄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规避或降低风险的防控措施。

 

实务案例

案例1:因快递单注明价值,单据被海关拦截

出口信用证寄单后,开证行来电称收到海关通知,快递单注明“海关价值:一百美元”(CUSTOMS VALUE:USD100.00),以致单据被拦截。交单行立即联系办理业务的分行,经了解得知,因为当天客户突然指示寄单,时间紧急,平时使用的国际知名快递公司无法到达,故采用的是另一家快递公司。快递交接时,快递员要求填齐“海关价值”栏,分行解释寄送的是单据,但快递员以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填写,且不能写0,故分行填写了一百美元。

交单行立即发加急电给开证行,确认快递单上的海关价值为误填,快递里仅仅是单据而非货物,并按开证行要求将快递里所有单据的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交单行请开证行立即联系海关请求释放单据,以便尽快付款。

尽管经过交单行多次发文催促和客户沟通,开证行协助处理放单并办理付款,但由于收到海关通知时快递已滞留一段时间,加上放单流程多、手续繁琐,货物滞港仍无法避免,产生了高额滞港费、滞箱费。客户向交单行和快递公司追索,最终两家各承担一半,分别承担1000多美元。

案例2:快递单上寄件人被快递公司修改,引发开证行质疑

出口信用证相符单据寄出后,开证行来电称收到的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为某公司,而非面函的交单行。信用证规定必须通过银行交单,故暂不接受单据,除非交单行发文确认由其代受益人交单。交单行核对快递号无误,寄出时也以自己身份寄送,故向快递公司查询。快递公司起初不承认有问题,在交单行告知交单人不一致的后果后,才表示收件后在内部系统将寄件人修改成其他公司,为的是降低成本,赚取费用差。受益人急于融资,交单行立即发加急电确认自身是交单行,请开证行承兑。

收到承兑电后,交单行为客户办理了福费廷业务。但因电文往来及沟通耗时,起息日晚于原预计时间三个工作日。

案例3:单据混寄,险些产生新不符点

交单行在节假日前业务繁忙,当天处理了多笔出口寄单。节后,交单行意外收到两份来自不同开证行的电文,称快递内的单据非自身开证项下,请求指示单据处理方式。经回忆,由于节前当天收件时间紧急,快递员协助封口最后两份快递,刚好将资料与快递单装反。单证中心核对交单情况,一笔信用证规定境外到期,另一笔按运输时间计算货物很快到港。因此,单证中心建议分行与快递公司沟通,采取上门先取旧文件、直寄新地址的方案。快递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启动内部紧急沟通机制。

单证中心分别向两家开证行发加急电,指示等待快递公司上门先退旧文件,后续接收新文件。两家开证行收到替换的正确单据后,均完成付款。

 

案例分析

案例1:海关拦截风险

该案例的根本原因是银行按快递员要求在快递单上错误标注“海关价值”,导致单据被海关误判为货物而扣留,延误开证行收单时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5条明确银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延误或遗失免责,是基于银行尽责情形下的公平考虑,但如因其操作失误(如填写不当)导致风险,银行仍需承担过失责任。这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因无法提货而滞港产生高额费用、延迟收汇,受益人因经济损失向交单行和快递公司索赔,引发责任纠纷,同时也会间接损害银企关系,影响后续合作。

案例2:寄件人身份篡改风险

该案例的根本原因在于快递公司擅自修改寄件人信息,违反信用证“通过银行交单”的规定。国际惯例允许受益人自己、委托银行或其他人交单(参见UCP600第2条和第6条),前提是信用证没有禁止的情况。而此信用证明确限定交单需经银行,即便受益人自己交单也与条款不符,何况毫无关联的第三方?可见,开证行发文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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