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单据的传递风险防范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银行间单据的传递成为信用证业务的重要一环。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单据能顺利如期地传递到收件人手中,但实务中仍存在一些信用证单据在邮寄途中丢失或寄错的情况。笔者通过两则案例,分析出口信用证单据在快递传递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并提出业务建议。
案例回顾
案例1:单据错寄给申请人
2023年5月9日,受益人向交单行提交一笔远期信用证交单,付款到期日为6月8日。5月24日,交单行向开证行发送催承兑报文。6月8日,开证行回电称其未收到单据,需提供快递号以便查询。经查发现,交单行在出单时,误将面函及信用证项下单据寄给了信用证中的提单收货人。查询快递公司官网后发现,该快递于5月14日被签收,同时经查询船讯网得知该货物已被提走,受益人此时未收到货款。6月13日,交单行得知以上信息后,立即向开证行发电告知相关情况。受益人也与申请人积极协商付款事宜。7月31日,受益人收到全额回款。
案例2:单据丢失
2023年8月11日,受益人向交单行提交一笔远期信用证交单,付款到期日为11月7日,单据存在不符点。交单行根据受益人指示寄送单据。8月25日,交单行向开证行发送催承兑报文。8月29日,开证行回电称尚未收到单据。经与快递公司联系后,确认该单据已丢失,为快递公司全部责任,快递公司可协助提供相关证明。随即交单行发电告知开证行相关情况,各方积极商讨解决方案,最终决定由交单行向开证行邮件发送该笔出单面函及全套单据影像,并由受益人联系船公司重新出具正本提单并补寄。9月18日,开证行收到单据影像和正本提单后承兑,申请人使用补寄的正本提单完成提货。
案例分析
在案例1中,受益人虽然最终安全收汇,但收汇时间延长了近2个月。收汇的成功完全依赖于受益人与申请人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申请人在收单提货后,仍愿意将货款全额付给受益人。若申请人提货后,选择拒不付款或寻求价格上的折扣,受益人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境地。
在案例2中,由于快递公司的工作失误导致单据丢失,最终通过受益人重新出具提单以及向船公司提供了额外的保证金作为抵押得以解决。实务中,重出提单难度较大,还需要经历繁琐的手续,将给受益人带来不小的麻烦。
单据传递风险由何引发
一是由银行未按指示行事导致的单据传递风险。在案例1中,由于交单行的寄单失误,导致单据未按信用证要求寄往开证行,而是寄送给错误的相关方。这种未按信用证指示行事的行为,应由交单行负全部责任。实务中还存在将信用证单据寄往申请人、提单收货人以及部分单据错寄等操作问题,产生信用证单据的传递风险,给银企双方带来损失和纠纷。银行人员寄单失误以及业务知识薄弱,与对信用证业务的理解不到位有关,也与内部操作流程不规范、未建立双人经手制度、风险管控缺失有很大关系。
二是由快递公司导致的单据传递风险。信用证单据主要通过快递公司传递。然而,快递公司在单据流转过程中,也会面临人工操作或外部原因导致的单据受损,如快件被淋湿、烧毁、包裹破损、丢失以及错投等情况。海运提单这类代表物权凭证的单据,一旦丢失会导致货物被意外提走、无法提货产生滞港费、货物价值受损等问题,给受益人带来潜在的资金损失。国际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多通过国际快递件邮寄,国际快递服务提供商主要有DHL、FedEX、TNT等。在案例2中,已确认单据丢失是快递公司的责任,受益人可向快递公司索赔。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国际快递的索赔依据是各快递运单的承运条款。现阶段,各国际快递提供商的赔付政策基本类似,以DHL为例,其承运条款规定:“DHL承担的所有责任不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