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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滞期费和速遣费在信用证中轧差结算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14期

在大宗商品国际贸易采用租船运输方式时,因船舶装卸安排而产生的滞期费和速遣费,有可能会以轧差结算的形式体现在国际信用证交单中的商业发票上。虽然国际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是银行承付的唯一前提条件,但不同地区外汇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当信用证下的商业发票上体现滞期费、速遣费轧差结算时,银行应如何正确处理,才能既不违背信用证的独立性,又符合外汇监管规定,值得业内深入研究。

 

实务中租船提单下的滞期费、速遣费

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常采用租船方式运输货物。船东和租船人会签订一份租船合同,在该合同中,租船人可租用船舶进行一次航行,或者租用一段时间。租船合同及其所有条款由船东和租船人协商确定。不同于班轮运输,租船运输的运费(或租金)经协商确定,大多数是根据船舶的运载能力计算。

由于租船人对船舶使用的控制情况不同,费用和风险的分摊也有很大差别。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必须全面掌握装卸作业的流程。为了确保船舶能够按时运行,运费将包含装卸作业产生的费用,承运人需自行承担装货或卸货期间、货物在岸上(通常是在港口仓库内)的交付和在交付过程中出现延误的风险。同时,承运人不会在装货港口等待货物,如果货物未能按时交付至其手中,船舶将不会装载货物而直接起航,但托运人仍需支付运费。在租船运输中,租船人对船舶的运营拥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因此需承担部分风险和费用,比如滞期费、速遣费。

滞期费是在超过约定的装卸货时间后,因延误需向船东支付的约定金额。如果装卸时间已过,装卸作业仍未完成,超出装卸时间的部分则为滞期,滞期期间产生的损失或损害即为滞期费。船东无需或不应为此类延误负责。

速遣费是如果船舶在租期结束前完成装载或卸货,船东需支付给租船人约定金额,前提是船舶在租期结束前从装货港口或卸货港口出发。如果船舶能提前离开装货港或卸货港,船东就可以尽快完成航行,节省一些时间,那么船东就需要向租船人支付一定金额。在实务中,滞期费的费率是由船东和租船人协商确定,并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予以规定,通常速遣费费率是滞期费费率的一半。

 

国际惯例对发票可显示费用的规定

发票所显示的价值是所装运或交付货物的价值、提供服务或履约行为的价值。国际惯例中并未直接对发票上是否可显示运费或额外费用予以规定。但《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C10条指出,与单据缮制、运费、保险费之类相关的额外费用和成本,须包含在发票上所显示的与贸易术语相对应的价值之内。对于运费或额外费用的体现应与本笔交易所选择的贸易术语对应。除发票外,ISBP821对于租船提单上提到可能加收的费用,规定如信用证规定运费以外的费用不可接受,则租船提单不得显示运费以外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其他费用。租船提单提到可能加收的费用,如卸货或卸货后的延迟费用(滞期费),不属于显示运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尽管滞期费、速遣费不属于租船提单显示运费以外的额外费用,但当滞期费、速遣费体现在发票上时,能否和发票上所体现的货物或服务价值轧差净额结算,并无国际惯例支持和相关规定。

 

不同贸易术语下的轧差方式

ISBP821 C10条指出,与单据缮制、运费、保险费之类相关的额外费用和成本,须包含在发票上所显示的与贸易术语相对应的价值之内。当发票上显示滞期费、速遣费时,其轧差方式与交易所约定的贸易术语密切相关。

如采用F组贸易术语,买方负责装运事宜,发票上显示需轧差结算的滞期费、速遣费是指装货港所产生的滞期费、速遣费。在装货港产生的由于卖方装货延误而需向船东支付的滞期费,在发票上体现为扣减,即买方应支付的款项被轧差计算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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