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下的高净值人士税务合规
高净值人士泛指财富或收入达到一定门槛的个人,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09年9月发布的报告《促进高净值人士税收遵从》,高净值门槛通常被设定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万美元以上的金融资产、可投资资产或其他可控制资产。研究表明,高净值人士承担的税负与其财富极不匹配。Yagan(2023)发现,美国400个最富有家庭平均承担的联邦个人所得税有效税率仅为9.6%。Alstadster(2024)将消费税、公司税、财产税等也纳入有效税率计算范畴,结果发现美国、荷兰、法国亿万富翁的有效税率在30%以下,低于其他任何收入更低的阶层。
这一现象的出现与逃税、避税行为密不可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逃税、避税提供了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更多高净值人士选择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配置资产,税务机关获取税务信息的成本显著提高。为打击跨境逃税、避税行为,OECD长期致力于促进全球税收合作,在提高税收透明度、加强税收情报交换方面做出诸多努力,并于近二十年取得重大突破。如今,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为主的情报交换工具愈发成熟,在全球税务信息高度透明的当下,高净值人士亟需重新考虑资产配置和布局,强化税务合规。
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的发展及现状
税收透明度标准和应请求的情报交换
2002年5月,OECD发布《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范本》),提供了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的具体标准(税收透明度标准)。税收透明度标准的基本内涵是请求国向被请求国申请交换与税务调查目标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税收情报,被请求国主管当局依法有权索取该情报且索取时未超过税收时限的,被请求国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取得相关税收情报,并交换至请求国主管当局,属于应请求的情报交换(EOIR)。
2004年11月,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联合发表声明,承诺实施《范本》。2005年7月,OECD修订发布了双边税收协定范本,将第二十六条税收情报交换条款由原来的两款调整增加为“新五款”,吸纳了税收透明度标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对打击跨境逃税、避税的诉求更加强烈,联合国双边税收协定范本中也引入了税收透明度标准,至此其成为一项国际标准。2008年以来,我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税收情报交换条款基本使用了“新五款”。2009年以来,我国与巴哈马等十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针对这些当时国际知名的“避税天堂”践行税收透明度标准。这一阶段,税收透明度标准主要在双边协定中运行。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自动情报交换
早在1988年,OECD就发布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出了应请求的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境外税务检查五种获取税收情报的路径。其中,自动情报交换(AEOI)是指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将与资金支付、税款扣缴等相关的大量税收情报定期、批量、自动地交换至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由于当时AEOI等机制较为超前,截至2010年也仅有14个国家签署并实际执行《公约》。
在税收透明度标准被广泛接受后,OECD于2010年3月修订了《公约》内容,使之与标准更为契合,并明确在缔约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非OECD成员国也可加入,让其重回国际谈判视野。多边性在缔约效率上展现出的强大优势让《公约》迅速取代了双边税收情报交换协定。2013年4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认可AEOI为新的国际标准。我国于2013年8月签署《公约》,2015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2017年起执行。
《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和统一报告标准
2014年7月,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形成首个可操作的AEOI工具。《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CAA)和统一报告标准(CRS)两部分组成。CAA是主管当局的缔约蓝本,CRS属于具体执行标准,其规范了金融机构搜集、报送金融账户信息的程序和要求,构成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准则。
《标准》交换的对象包括个人账户信息,具体交换程序为缔约国报告金融机构根据尽职调查准则,识别非税收居民个人在该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按年向所在税收管辖区主管当局报送账户信息,再由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为居民国税源监管提供支持。根据CRS,报告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实体、特定的保险公司。应报告的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实体持有的股权或债权权益、金融机构签发或维持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应报告的账户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姓名、地址、(税收)居民管辖区、税号、出生日期和出生地、账号、余额,以及报告期内取得的股息、利息、出售和赎回金融资产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CRS还将累计余额或价值超过100万美元的账户定义为高净值账户,低净值账户也属于交换范围,但程序可简化。
根据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同行评议(2024)》,截至2024年11月25日,来自111个司法管辖区的主管当局已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2023年,超过1.34亿个金融账户的信息被自动交换,涵盖近12万亿欧元的总资产。各司法管辖区通过自愿披露计划及其他离岸税收合规举措,已追缴超过1300亿欧元的税款、利息和罚款。
CRS国内实践对高净值人士产生的影响
CRS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主管当局完成首次信息交换。近年来,受国际政治环境和国内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我国对来自境外交换信息的利用程度明显提高。2024年下半年,境内部分持有离岸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超高净值人士收到税务机关约谈通知。2025年3月25日、26日,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发布公告,四名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缴税,补缴税款12.72万至141.3万元不等。2025年4月以来,一些在香港券商开立金融账户炒股的境内人士陆续收到各地税务机关的风险提示,要求其自查补税,其中很多个人境外账户资金低于100万美元,这意味着低净值账户信息也开始被广泛利用。
对跨境资产配置的影响
由于AEOI的首要交换对象是金融账户,在缔约国将CRS转化为国内法后,一个最直观的现象就是银行开始丧失保密性。O'Reilly(2019)研究发现,2000年以来,国际金融中心(IFC)的银行机构取得非银行交易对手的存款规模大幅提升,至2008年二季度达到1.7万亿美元的峰值。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2008年二季度至2019年一季度,此类存款数额减少了4100亿美元,下降幅度约为24%。考虑到2011年二季度金融危机影响基本得到控制,对上述区间进行分段,第一段是2008年二季度至2011年二季度,此类存款减少了13%;第二段是此后至2019年一季度,又减少11%,第二段区间的存款减少现象与税收透明度标准的践行和AEOI的实施密切相关。由此可见,AEOI对高净值人士造成的直接影响有二,一是促使其调整持有资产的类型,将账户存款转换为其他类型的财产,如不动产;二是大规模转移资产,将账户资金从已充分执行AEOI工具的司法管辖区转移至税收透明度更低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未承诺实施AEOI的司法管辖区和虽已承诺但履行不到位的司法管辖区。
这两种举措显然都非长久之计。就资产转换来说,因CRS交换的对象包括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即便存量账户资金已经用于购买资产,相关信息也在交换范畴之内。就资产转移来说,因国际避税地正在被不断蚕食,转移目的地范围将越来越小。2025年4月,随着科特迪瓦的加入,签署《公约》的司法管辖区已经达到150个,AEOI通过多边公约在全球广泛应用,未来国际合作仍是大势所趋,拒绝加入《公约》的司法管辖区将受到缔约国各种形式的制裁。以欧盟为例,2017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税收不合作辖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