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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引要点详解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1期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我国涉外经济种类与规模迅猛发展,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新的市场主体和涉外交易行为不断涌现。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我国涉外经济数据需求与日俱增。

为进一步满足国际社会对我国涉外收支经济数据的需求,外汇局相继修订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发布了《新版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推出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今年3月,又发布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业务指引》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务出发,以《实施细则》为依据,结合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以及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对现有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相关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整合和补充,对银行和申报主体开展间接申报业务的实际操作更具指导意义。

申报要点详解

准确把握间接申报原则是做好间接申报工作的基础。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业务指引》再次明确了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见表1),强调了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发生一笔涉外收支交易,首先应确定交易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身份,再判断其是否符合间接申报范围,最后按照《业务指引》的申报原则要求(见表2、表3),在规定的交易环节选择准确的交易代码进行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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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结汇和境外购汇申报要点。在当前汇率波动较大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为规避汇率风险、节省财务成本,往往选择由境内银行代其进行境外结汇和购汇。此类业务存在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交易币种的选择。涉外收入境外结汇和对外付款境外购汇资金实际跨境均为人民币,因此,“收入款币种”和“付款币种”均应申报为人民币。二是交易对方国别的确定。“收/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均应申报为实际收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非境外结/购汇国家(地区)。三是交易附言的填写。《业务指引》要求此类业务交易附言应注明交易性质、结/购汇国家(地区)及结汇币种。

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涉外交易的申报要点。《业务指引》按照交易模式对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进行了分类,明确了现货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清算资金、佣金等涉外交易申报的具体要求,包括申报主体、交易类别和交易代码等项目(见表4)。此类业务应按实际交易选择正确交易模式,进而按照《业务指引》的要求确定申报主体、交易类别和交易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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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RQFII、QDII、RQDII相关业务的申报要点。《业务指引》将QDII 、QFII业务申报原则进行了统一,并明确RQFII、RQDII项下资金汇入和汇出与QDII 、QFII申报原则一致。《业务指引》分别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等)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RQDII等)的收入、支出两个角度进行了解释(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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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申报要点。境外承包工程项下交易双方多存在关联关系,且资金规模较大,涉及交易项目较多,故在具体操作实务中容易发生混淆,导致数据错报,影响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因此,《业务指引》按照境内承包方与项目所在地交易对手间关系,将境外承包工程项下交易分为三类。一是境内承包方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的境外承包工程,且未将该工程委托给其他机构的申报,原则上属于建设服务项下。二是境内承包方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的境外承包工程,且未将该工程委托给其他机构的申报,原则上按照二者关系属性,归类为直接投资项下。三是境内承包方与境外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境外公司(含境内公司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此类交易均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项下(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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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操作的注意事项

应严格按照《业务指引》判断申报主体类别。《业务指引》按照申报主体性质,对间接申报的范围、主体和国别等申报原则进行了分类和重申,进一步细化了《实施细则》关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认定。实践中,银行在办理个人项下收付款申报业务时,对持外国护照的个人身份判定较为准确,但往往误将持有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视为“非居民”。因此,根据《业务指引》要求,银行应按照永久居留证上的“国籍”来判断申报主体真实属性,通常情况为“居民”。

应准确把握境内非居民项下的涉外收付款业务“收/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的申报要求。按照《业务指引》的规定,境内非居民涉外收付款中“收/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应填写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而非交易对手的常驻国家或地区。银行为境内非居民办理申报业务时,应与该非居民《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国别名称”核对,保证同一境内非居民国别的一致性。

应遵循交易币种、金额及账号的申报原则。一是“收入款币种”和“汇款币种”应为实际跨境收付款币种,而非客户入账或客户账户的币种。特别是境外结汇和境外购汇中,收付款币种均应申报为人民币。二是要区分“现汇金额”与“购汇金额”的概念。“现汇金额”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金额中,直接从外汇账户(包括外汇保证金账户)中支付的金额或汇款人将从银行购买的外汇存入外汇账户(包括外汇保证金账户)后对境外支付的金额,应作为现汇金额或汇款人以外币现钞方式对境外支付的金额。“购汇金额”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金额中,向银行购买外汇直接对境外支付的金额。三是人民币项下交易均应申报为“其他金额”。

应区分离岸转手买卖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的申报。按照《业务指引》的申报原则,此类业务应以货物流为判断依据。简而言之,如果货物不经我国一线关境,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直接运往第三国,应申报为“122010-离岸转手买卖”;如果货物进出我国二线关境,通常情况下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应准确掌握境外承包工程业务中“项目办公室等非法人实体”概念。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类型繁杂,企业间的关联关系较为模糊。鉴此,《业务指引》中明确了“项目办公室”的概念是指“居民为运作境外承包工程(通常为长期项目)设立的办公室,负责管理项目及项目的财务收付。”这种不具备法人资质的机构或者办公室均属于“非法人实体”。

应按照《业务指引》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业务合规二者的关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应根据其涉外收付款的真实交易性质履行申报义务,不需考虑业务合规性。

作者单位:外汇局大连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