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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信用证审单的“技术性”和“艺术性”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1期

在国际结算进出口信用证项下的业务处理中,审核单据是一项贯穿整个业务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同样是审核单据的行为,同样依照信用证规定条款、UCP600及ISBP745相关条款进行审核,银行之间对不符点的界定有时会出现较大差异呢?究其原因,一是国际贸易纷繁复杂,二是信息与物流革命等所带来的诸多方面影响,致使仅仅依靠上述标准和要求进行信用证单据的“技术性”审核,很难完全满足信用证审单的实际需要。为此,ICC国际商会每年都会正式就国际贸易结算方面的问题、争议出具意见。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将首先引入两个概念:审单的“技术性”与“艺术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对ICC国际商会历年意见的系统分析,进一步对影响单据审核“技术性”与“艺术性”的五个重要方面进行详细分析;最后提出把握信用证审单“技术性”与“艺术性”的关键。

审单的“技术性”主要是指通过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条款以及UCP600、ISBP745条款的比对来决定不符点是否成立。技术性是“硬性”的,也是有固定规则可循的。审单的“艺术性”主要是指在了解相关条款真正目的的背景下,对单据之间及与相关条款之间的不一致从货物品质、贸易背景、行业惯例、单据功能等方面进行通盘考虑,综合上述各层面判定不符点存在是否“合理”。“艺术性”是“软性”的,尺度是相对的。对于二者关系的把握,应首先从“技术性”出发,用硬性尺度去“查找”单据与相关条款或单据之间存在的表面不符,然后再从“艺术性”角度分析表面不符是否构成了确实成立的不符点。

行业惯例及贸易实务的影响

行业惯例本身造成的影响

行业惯例即特定行业中经过长期业务活动而形成的一些通用习惯规则。有些情况下,由于行业惯例的要求,会造成单据表面与信用证要求难以镜像相符,在遵守审单国际惯例如UCP600、ISBP745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与遵守行业(如运输、保险等)惯例。由于行业惯例造成的一些单证非镜像相符,一般不应视为不符点。

(1)在ISBP745中已规定不能被列为不符的情况:如行业惯例决定了不可转让海运单、空单、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路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因此无需出具成“空白指示式抬头”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

把握关键:依据ISBP745 F11、H13和J8,即便信用证如此要求,以上运输单据也无需注明凭指示或凭XX指示。

(2)虽然在国际惯例UCP600及ISBP745中没有具体规定,但行业本身有相关惯例做法的,也不宜列为不符:如公路运单CMR ,按行业惯例,其签署方即可确认为承运人。由于签署方是通过印戳来表明承运人名称的,因此无需再按CMR单据字面要求在名称地址栏位专门填写名称,或同时签字和盖章,或按ISBP745要求标明承运人或代理人身份或铁路公司或出发地火车站。

把握关键:按照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未表明签字是承运人所为,或未注明CMR签署方的名称和身份,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行业惯例、贸易实务发展对审单“技术性”与“艺术性”的影响

(1)越来越多的多式联运物流运输,使得海运提单承运人无法一一为前程运输出具装船批注。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ICC R644及R645中仍要求装船批注,而在ISBP745时代却改变了要求。

把握关键:

关键1:如提单未显示前程运输工具,不论收货地与装货港相同与否,只要提单预先印就有“已装船”字样,则无需再加装船批注;但如预先印就的是“收妥待运”字样,则该提单须载有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此项批注还须包括船名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

关键2:如提单显示了前程运输工具,则不论收货地与装货港相同与否,也不论其是否显示收货地,或不论其是否预先印就“已装船”或“收妥待运”字样,该提单均须载有注明日期的装船批注,且此项批注还须包括船名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

(2)从收货地到卸货地的可选择的运输方式如此之多,导致没有一种单据可以覆盖全程运输方式的情况比单一运输单据能覆盖全程的情况更多。鉴于此,ISBP745顺应行业的变化做出R751意见修改。

把握关键:不再根据单据要求判断运输路径的表达是否正确,而是根据运输起止点的性质决定使用以及提交何种运输单据。

个体单据与整体单据的影响

个体单据,是指在信用证项下单次来单时某一特定种类或特定功能的单份单据,如单份发票、提单、保单、装箱单等;整体单据(或全套单据)的概念是相对于个体单据而言的,本文将其限定为在单次来单中信用证46A和47A所要求的所有单据。

个体单据与整体单据不镜像一致的几种情况:

情况1:个体单据未显示整体单据所载有的细节信息。

情况2:个体单据与整体单据表面未建立联系。

情况3:个体单据的模糊信息需由整体单据辅助解读。

依照国际商会的观点,把握关键如下:

关键1:审核不符点应秉持的基本原则是:信用证是结算的工具而非拒付的工具。因此,审核单据更应采取实质相符而非镜像一致的标准。

关键2:当个体单据与整体单据出现信息、数据上的微小差异时,应根据UCP600 14(D)(E)(F)款之规定,判断是否相互矛盾。如个体单据与整体单据中出现信息、数据上的矛盾,基本可判定为不符点;如不属于信息、数据矛盾,而是个体单据未载有细节信息,或出现模糊信息,则只要不影响单据的功能和贸易项下货物,理论上倾向于忽略该不符点。

关键3:个体单据只要满足自身单据功能,同时建立起了与其他单据或该笔贸易的联系,且自身未出现明显有悖于整体单据的信息、数据矛盾,或一些模棱两可的信息能在与整体单据一并解读时得到确认(即其他单据中有显示),都倾向于不提不符点。这也符合信用证仅依照单据表面审核是否相符的特点和高效快捷处理的目的。

常识判断的影响

常识即一般人都应当具有的知识。但无论是“一般人”的范围还是“应当具有”的标准,都存在模糊性,从而会给审单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ISBP745中包含的常识判断(把握关键)

ISBP745 A9规定:同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体,其本身并不表示更正。

ISBP745 A23规定:如果拼写或打字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

ICC意见中包含的常识判断(把握关键)

ICC TA687REV案例结论:保险金额允许直接舍掉小数后第三位,而不要求(按四舍五入)小数后第二位进一,亦不因此构成不足额保险的不符点。

ICC TA692REV案例结论:用“Denmark Ltd”代替“000 Denmark”不构成不符点。因为“000”表达的即是“LTD”的意思,是同一公司性质。

信用证单据措辞的影响

本文所指的信用证单据措辞包括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所显示的名称、语句、符号、图样,或是在信用证项下制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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