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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版”跨境融资管理创新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1期

自2016年1月在27家金融机构与注册在四个自贸区的企业试点以来,多家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开展跨境融资业务,丰富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在此基础上,2016年5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新政策在适用范围、跨境融资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创新,形成了有差异、标准化、动态的跨境融资管理体系。面对政策与市场的新特征,市场主体仍需综合考量、理性对待,充分运用新政带来的红利。

政策突破与创新亮点

首先,适用范围具有实质性突破。按照此前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宏观审慎试点仅适用于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由贸易区以及27家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而本次《通知》则将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中国境内成立的所有企业(政府的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除外)和金融机构,且金融机构也从之前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展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这两个扩展是对前期试点政策的实质性突破。

其次,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执行相同的跨境融资规模系数。根据《通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均为1。与此前的政策相比,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但被纳入新政范围,而且与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其融资规模直接与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挂钩,对其融资规模的控制较之银行类金融机构略为宽松。

再次,金融机构因内保外贷等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将按照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下称“跨境融资余额”)计算。在此前政策中,上述或有负债需按照名义债务金额的比例纳入跨境融资余额计算。《通知》改变了原来按固定比例计算的方法,改按公允价值纳入计算,更加注重该等或有负债的实质价值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实质性影响。

有差异、标准化、动态额度管理

《通知》构建了有差异、标准化、动态的跨境融资管理体系。所谓“有差异”,是指《通知》将融资主体分为非金融企业及金融机构两类,采用有差异的指标和参数进行跨境融资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下称“余额上限”)的计算、采用有差异的流程完成跨境融资操作、采用有差异的监管主体实行监管;所谓“标准化”,是指跨境融资余额和余额上限的计算公式中的绝大多数参数都已实现了标准化的预设或已根据该融资主体业务类型设定了相应的加权比例;所谓“动态”,是指跨境融资余额和余额上限计算公式中的部分参数,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可由监管机构进行动态调整,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通知》对跨境融资余额、余额上限的两组公式,分别采用了5种和3种不同的参数加以计算,更全面地考虑了不同融资主体、不同融资期限及不同时期宏观经济的风险调控需要。

在跨境融资余额的计算公式中,期限风险通过转换因子实现了差异化管理,即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这种对短期跨境融资设定比中长期跨境融资更高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的做法与防控人民币短期套利炒作的导向相一致。同时,对类别风险转换因子采用了标准化及差异化兼顾的管理方式。其中,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相对于2016年1月的试点政策中将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0.2和0.5二档的规定有了显著提升。外币跨境融资余额除了与人民币跨境融资余额一样按照期限和类别加权计算外,还需另行按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加权计入跨境融资余额,因而从合理利用跨境融资余额的角度看,跨境借入人民币比借入外币更优。这与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政策也保持了一致。在加权化方面,除《通知》规定无需纳入跨境融资余额计算的业务外,其他不同的业务活动融资额应按照各自预设的权重纳入到本币或外币跨境融资余额的计算中。

余额上限的计算公式,也充分体现了标准化与差异化并重的原则。首先,对余额上限计算公式中的资本/净资产这一参数,《通知》实现了三档差异化管理:融资主体为企业的,按净资产计算;融资主体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的,按一级资本计算;融资主体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算。上述对参数的差异化设定考虑了不同主体的真实偿债能力,更具有灵活性。其中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按一级资本计算的要求与《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保持了一致。其次,对跨境融资杠杆率按不同主体进行设定,即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表明监管层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运用杠杆举债经营采取了一种更为谨慎的态度。最后,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在《通知》内针对所有融资主体统一设定为1。

多方主体将获政策红利

首先,金融机构可实现融资渠道多样化,有利于其提高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通知》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引入到了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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