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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单费用条款的分歧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7期

国际海运货物买卖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海运的运期一般较长,需要经过装卸、运输、存储等多个环节,货物可能遭受丢失、沉船、受潮、破碎等意外损失。为规避和转移风险,买卖双方往往约定参与保险。保险单据作为反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单据。常见的保险单内容往往包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币种与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等主要事项。实务中,保险单表面常会注明保险费用,同时辅之以条款约定。这些加注的条款是否会影响保单生效?就审单而言,哪种条款符合信用证及国际惯例的规定,哪种条款不能满足要求?读者通过以下案例分析,可能会有更加透彻的理解。

案例背景

业务类型:进口信用证来单

开证行:M银行汕头分行

开证申请人:中国A公司

信用证金额:USD70470.00

价格条款:CIF SHANTOU PORT CHINA

“46A所需单据”一栏要求“FULL SET OF INSURANCE POLICY BLANK ENDORSED FOR 110PCT OF INVOICE VALUE,SHOWING CLAIMS PAYABLE IN CHINA,IN CURRENCY OF THE DRAFT,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A)”(全套保险单空白背书,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显示在中国以汇票币种赔付,承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A〕)。

案例经过

2017年2月1日,M银行汕头分行委托单证中心为A公司开立一笔金额为USD70470.00的即期信用证,规定提交保单。2017年2月14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通过印度尼西亚某银行交来的全套单据,提单显示装运日为2017年2月9日,面函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金额USD70470.00。审核单据时,单证人员注意到保单第二页有如下条款:

“PREMIUM PAYMENT CLAUSE (30 DAYS)

“IT IS HEREBY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INSURANCE PREMIUM  SHALL BE PAYABLE AS SOON AS POSSIBLE BUT NOT LATER THAN 30 (THIRTY) DAYS AS FROM SAILING DATE.

“NEVERTHELESS IT IS FURTHER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IF   THE PREMIUM IS NOT PAID WITHIN SUCH PERIOD,THE INSURED COVERAGE WILL BE SUSPENDED FROM COMMENCEMENT DATE AND  THE INSURED SHALL LOSE ALL RIGHTS TO ANY INDEMNITY.”

(保费支付条款〔30天〕:各方同意且明确保费应尽快且最晚不迟于装运日后30天支付。如保费在此期间内未支付,承保范围将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开始暂停,被保险人将失去索赔的权利。)

推算一下,提单装运日为2017年2月9日,银行收单的时间 (2月14日)距保单允许的最迟支付时间30天内。细看保单,表面并未显示是否收到保费。众所周知,UCP600第28条和ISBP745并未涉及保费支付的问题。ISBP745第K23条规定:对保险单据上关于保费支付的任何说明均不予理会,除非保险单据表明如保费未付则该单据无效,且该单据载明保费未付。那么,银行审单时是否可以不予理会保费支付的说明?银行是否有责任核实保险责任的承担呢?M银行就此展开讨论,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方意见将“COMMENCEMENT DATE”理解为“生效日期”,认为如果保费在规定期间内未及时支付,保险责任倒推回去自生效日开始暂停,被保险人将失去索赔的权利。这样一来,保单就成了一张废纸,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本保单存在实操中未付保费从而导致单据无效的可能,运输途中如发生意外会引起争议和风险。

另一方意见认为,根据ISBP745第K23条,不论是否标注保费已付,银行都无需理会,此点类似于运输单据的费用。然而,如果保险单据表明未支付保费则该单据失效,同时又含有保费未支付的批注,则该单据不可接受。也就是说,前者是条件,但只有经后者证实之后,才真正表明保险单据失效,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责任。归结到本案例,保单并未批注保费未支付,不具备上述的证实条件。退一步讲,收单时间尚属于支付保费的允许期间范围,不能无故缩短受益人缴纳保费的时间,提前剥夺其索赔的权利。此处的“COMMENCEMENT DATE”应理解为“开始日期”,即未按时缴纳保费的时间,从而认为是相符交单。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保单有可能未付保费,以及其是否会导致单据无效?单据审核的尺度又应如何把握?

我们先来追溯一下审单的本源。根据UCP600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UCP600第14条关于审核标准也明确了银行仅基于单据本身来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与运费支付情况往往印就在提单上一样,保费的情况大多显示在保险单据保险费栏目,例如:注明“PREMIUM HAS BEEN PAID”或“AS ARRANGED”,甚至为“UNPAID”。在价格条件是CIF或CIP时,卖方有办理货物运输和支付保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银行只需关注保险单据是否生效,至于保费是否支付,属于交易当事方对合同的履约行为,并非银行处理及审核单据的范畴。当然,如果信用证规定保险单据需注明保费已付,甚至要求注明具体的保费金额,则必须照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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