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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了又减”的信用证额度修改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7期

案例背景

业务类型:进口信用证修改

信用证类型:即期议付信用证

开证行:M银行

申请人:我国A公司

受益人:印度尼西亚B公司

案例经过

M行单证中心于2017年11月20日收到分行提交的一笔进口信用证修改申请,要求对货物单价以及总金额进行减额修改。单证中心根据操作手册和流程对此信用证进行了第一次减额修改。而后,单证中心于2017年11月29日再次收到该笔信用证项下第二次减额修改申请,但由于期间并未收到受益人通知确认第一次减额修改,系统未进行修改确认操作,故此次减额修改无法操作。为了完成连续减额修改,分行只能先自行在系统中发起信用证修改确认申请,单证中心再对第二次减额交易进行操作。

案例分析

按规定,只有在收到受益人确认对第一次减额修改的通知后,M行才能在系统中录入信用证修改确认,因此即使是不得已,分行的操作也存在瑕疵。

UCP600第10条C款规定: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经接受修改,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第10条F款规定:修改中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对修改是否生效的规定应不予理会。

上述规定意味着,受益人并没有必须向开证行通知其是否接受修改的义务,因此,如果受益人没有发送接受或拒绝的通知,M行只能最终按照受益人的交单判断其是否接受修改。这将导致M行无法在系统中登记修改接受确认,进而完成连续减额的修改。

由此可见,实务操作与UCP600规定之间仍存在矛盾,且无法通过修改系统设计来避免此类冲突。对此,单证中心决定在MT707中首先加入条款“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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