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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出口信用证拒付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7期

对于信用证出口方银行而言,被开证行/指定银行拒付是最不希望面对的情形之一。一笔拒付业务的后续处理,不仅会增加出口方银行的工作量,还会导致其陷入受益人问责,甚至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被动境地。因此,如何防止被开证行/指定银行拒付就成了出口方银行单证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选取了部分信用证出单数据作为样本,旨在分析和梳理出往来银行所在国家(地区)信用证条款的特点、拒付习惯及拒付依据,为银行审单及受益人制单提供一些参考。

出口国家(地区)拒付情况

根据信用证条款特点以及出口国家(地区)的区域性特点,将拒付样本数据进行分组分析(所述观点仅基于现有取样样本分析得出)。在所选取的样本数据中,拒付率由低到高依次是日韩信用证、南亚信用证、北美信用证、中国香港地区信用证、中东信用证、欧洲信用证。

日韩信用证

在所有取样样本中,日本和韩国开立的信用证拒付率最低。这首先得益于日韩信用证通常仅要求提交汇票、发票、箱单、运输单据、保单、产地证等常规单据,且对单据显示的内容指示清晰准确,有利于受益人准确理解信用证条款,制单难度较低,相符出单率相对也高于其他国家(地区)的信用证;其次,由于日韩与我国相邻,航程时间短,为了避免货物先于提单到港产生滞港费用,部分日韩信用证会接受电放提单,因此申请人在赎单时通常已提货,其拒付机率较小;再次,索汇信用证在日韩信用证中占比较高,为了避免被开证行追索本金和利息,索汇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及指定银行在制单和审单方面均会慎之又慎,确保严格相符;最后,某些日韩公司还会派驻人员到受益人公司做质量监督工作,且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交派驻人员签发的合格证书,因而如果受益人提交了包含上述合格证书的单据时,相当于代表了申请人对货物的认可,故此类信用证收到拒付的可能性也较低。

南亚信用证

本文选取的南亚信用证样本均来自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简称“印巴孟”,下同),其拒付率高于日韩信用证,位列第二。相对日韩信用证条款的清晰明了,印巴孟信用证则恰恰相反,其条款复杂冗长,且晦涩难懂,时常会给受益人制单和银行审单带来不便和困扰。

首先,条款复杂且欠缺逻辑性。印巴孟信用证除了发票、提单等常规单据之外,还要求诸如船公司证明、装船通知、各类受益人证明、检验证明等,有时多达十多类单据;信用证的47A附加条款要求往往在十项以上,主要是对46A中某些单据的补充要求及对新增单据的描述;条款的叙述普遍欠缺逻辑性,例如对一种单据的要求部分出现在46A部分,隐含在47A中,而46A中有时又包含非单据化条款。

其次,特殊条款屡见不鲜。比如,有条款要求“所有以电子方式制作的单据均不可接受,除非含有出具人的原始手写签字”。该条款被戏称为“万能拒付条款”,因为目前出具的单据基本均由电子方式制作,像提单、保单等第三方单据的签署方式,多为出具人的印章或摹样签字而无原始手写签字,因此无法满足该条款。此外,少数印巴孟的信用证还会要求受益人在寄单的同时寄送样品至开证行,如未按要求寄送样品,开证行会以未寄送样品为由拒付。

再次,对信用证理解有偏差,无理拒付时有发生。相比欧美、日韩等传统贸易大国,印巴孟对信用证的理解和运用尚存在偏差之处,有时会导致无理拒付。例如,不依照国际惯例拒付、针对非单据化条款拒付,以及对国际商会已明确判决为相符的非不符点进行拒付等。

尽管印巴孟信用证经常被人诟病,但由于其目前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与我国的经贸关系,其达成交易的意愿较强,虽偶有无理拒付,但总体拒付率保持在相对低位。

北美、中国香港地区、中东地区信用证

北美、中国香港地区、中东地区拒付率排在第三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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