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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VIE模式外汇资金监管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7期

随着国内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发展和国际风投的参与,企业通过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即可变利益实体,也称“协议控制”)模式进行境外融资和上市有逐步增加的趋势。在实际业务操作中,VIE模式在搭建或拆除过程中易引发一些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需引起重视。

VIE模式引发的外汇管理问题

一是返程投资资金使用问题。在VIE模式下,一些境内创始股东为实现境内经营实体境外融资,通常会在境外设立三层投资架构:首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在开曼群岛等地设立公司作为融资平台,最后通过注册在中国香港的公司再返程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由于外商独资企业不属于投资类公司,且与境内经营实体并非投资关系而是协议控制关系,因此外商独资企业无法通过再投资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投给经营实体。在实践中,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会通过资产转让等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内经营实体,其合规性值得关注。

二是转股退出环节涉及资金汇出问题。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需完成承诺的出资义务,其股权方有效;如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导致股权存在瑕疵,将影响其后续的股权转让。在VIE模式下,创始股东投资款是直接投资在境内经营实体的,投资初期不涉及资金汇出;但进入创始股东转股退出环节时,如果未汇出投资款,将对创始股东转股退出带来法律障碍。因此,为了完成转股退出,创始股东需先将境内投资款汇出境外,短期内还会面临投资收益大量汇回的情况,可能导致短期跨境资金的异常波动。

三是境内利润转移问题。在VIE模式下,由于境内经营实体产生的利润无法以红利分配方式直接汇给外商独资企业,因而一般会通过技术服务费、许可费等方式实现利润的转移。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在实现境外上市后,外商独资企业会通过股权收购方式直接持股境内经营实体,从而实现完整的股权链条,并顺利将境内利润汇出境外。但利润汇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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