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构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金融开放保障体系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金融开放进入制度型开放引领、法治保障支撑的深层次发展阶段。金融开放的本质是规则体系的双向融合,而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既是巩固开放成果、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支撑,也是防范跨境风险、维护金融主权的根本保障。在全球金融格局深度调整、国际规则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依法构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金融开放保障体系,既是落实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金融强国建设的时代命题,对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韧性与竞争力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加快构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金融开放保障体系的任务和要求
构建金融开放保障体系的目标,就是要通过法治化思维和方式实现开放效能与安全效能的动态平衡,其任务部署与要求设定始终围绕“制度型开放、系统性安全、全球性治理”三大维度展开,体现了金融强国建设的内在逻辑。
锚准制度型开放核心任务,构建规则对接体系
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本质特征,其关键在于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深度对接。这一任务的根本要求体现为规则供给的系统性、前瞻性、协同性。
从规则对接的制度内涵看,需以“竞争中性”“负面清单管理”等国际通行原则为导向,打破市场准入中的隐性壁垒,实现内外资机构的公平待遇。这不仅要求在立法层面巩固金融领域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全面取消的开放成果,更要通过法治方式规范准入后监管,确保外资机构在业务开展、资源获取、监管执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从规则供给的重点领域看,需聚焦金融“五篇大文章”等新兴业态,填补数字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领域的规则缺漏。数字金融领域,需明确跨境支付工具创新的法律地位、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标准与监管边界;绿色金融领域,需建立跨境绿色融资的标准体系,以及环境、社会与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与国际互认机制;科技金融领域,需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跨境融资的规则设计,畅通科创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同时,需强化区域开放创新的规则固化,将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开放高地的试点经验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全国性制度,形成“先行先试—法治固化—全面推广”的良性循环。
从规则协同的实现路径看,需要构建“国内法治与国际规则”的衔接机制。一方面,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协定中关于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争端解决等重要规则,进行适应性改造与本土化转化。另一方面,强化国内法律体系的内部协同,理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关系,避免规则冲突与监管真空,降低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
聚焦安全底线防控要求,健全风险治理机制
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开放不是放任,安全不是封闭。构建风险治理机制的制度要求是实现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相结合、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同防控、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置相衔接的目标。
在宏观层面,需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法治化框架。依托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库,将跨境资本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范畴,通过立法明确短期外债余额管理、风险准备金率、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等工具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与调整机制。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估与预警体系,明确风险分级标准与应对预案,提升对跨境跨市场风险的研判与处置能力。
在微观层面,需压实市场主体的合规责任与风险管控义务。通过立法强化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义务,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的刚性约束与尽职免责边界,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跨境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跨境收支的合规评级体系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企业的真实交易责任与合规意识。同时,强化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跨境金融业务中的执业行为,阻断违规跨境资金流动的链条。
在风险防控层面,需以法治方式推动风险防控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明确金融科技在跨境风险监测中的应用范围与标准,构建全国一体化的跨境资金监测分析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对异常资金流动、新型金融犯罪的识别与处置能力。建立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法律制度,明确沙盒的设立条件、运行规则、风险防控与退出机制,实现“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平衡。
立足全球治理参与定位,提升规则话语权
金融强国的重要体现之一是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中拥有强大话语权和影响力。提升规则话语权要求必须实现规则追随者向规则贡献者转变、区域合作向全球治理延伸、自身发展与国际共赢相统一等多元目标。
在规则参与层面,需深度参与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与修订。依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金融组织,积极推广我国在宏观审慎管理、跨境资本流动管理、金融风险处置等领域的实践经验与制度创新,推动将中国方案转化为国际共识。在数字金融、绿色金融等新兴领域,主动发起国际规则倡议,牵头制定相关标准与原则,抢占国际规则制定的制高点,提升我国规则的国际认可度与执行力。
在区域合作层面,需强化区域金融规则的协同与整合。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依托,深化与区域内国家的金融合作,推动金融监管的信息交换与执法协作、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建立区域金融风险的联合防控机制,共同应对跨境资本流动波动、金融机构跨境风险传导等挑战,构建区域金融安全网。
在话语权提升层面,需构建国际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提升我国金融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完善跨境金融仲裁规则,扩大外籍仲裁员比例,增强我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信力与执行力。建立跨境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金融法治的公正与高效,增强国际市场对我国法治环境的信心,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权利救济渠道。
立足构建高水平金融开放体系 锚定体系建设的价值导向
加快构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金融开放保障体系,需坚持法治思维与系统观念,以“四个坚持”为基本原则,构建“立法—执法—司法—保障”四位一体的法治化实施方案,实现开放与安全的动态平衡。
一是坚持统筹协调原则。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既要维护国家金融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又要主动融入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统筹发展和安全两大目标,既要通过开放提升金融体系的活力与竞争力,又要通过法治筑牢金融安全的底线;统筹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形成“规则制定—实施—监督—救济”的闭环机制;统筹区域创新与全国统一市场,避免制度碎片化与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坚持安全可控原则。把维护金融稳定作为底线要求,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同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做到“放得开、管得住、风险可控”。遵循“风险为本”的理念,区分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故意违规与无意失误,实施精准化、差异化监管。建立开放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