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演进与影响分析
2026年1月6日,商务部发布第1号公告《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号公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特定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两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此举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及相关条例,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举措。该措施以“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为核心,通过针对性的禁止性规定和全球责任条款,实现了对特定风险的精准管控, 这也成为我国对外出口企业需要适应的新的合规课题。
什么是“两用物项”
“两用物项”是1号公告对日管制的核心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条规定,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及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根据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25年12月31日更新的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两用物项涵盖了电子、船舶、航空航天、先进材料、传感器等诸多领域,既有火箭液体燃料、固体燃料等明显军民两用且以军用为主的物品,也有不少日常物资。需要指出的是,该清单动态调整,管制范围会随技术发展和安全形势变化而变化。
从稀土管制到对日两用物项管制的逻辑延伸
1号公告所展现的严密逻辑与先进工具,其根基深植于此前的相关制度与规定,特别是2025年商务部公告第61号《关于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62号《关于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以下简称62号公告)。这两项针对稀土物项及技术的管制措施,虽已根据2025年商务部公告第70号《公布暂停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的决定》(以下简称70号公告)暂停实施至2026年11月,但其体现的管控逻辑与强度,为中国出口管制的演进提供了重要注解,完成了一次全面的“规则创新”。其核心原则与工具范式在此次1号公告对日管制中得到继承与系统化扩展。
聚焦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
1号公告管制的对象是向日本特定用户及用途出口的“所有两用物项”,覆盖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全部内容。其管制范围的核心在于精准锁定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构建了一张严密的关键环节监控网络,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禁止向日本军事用户出口;二是禁止两用物项被最终用于日本的军事活动;三是通过兜底条款,禁止出口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物项。这一规定尤其适用于日本“寓军于民”的产业体系,部分民用领域企业可能涉及防务相关研发工作,向其出口可能提升其基础工艺能力的物项也将受到限制。
1号公告以“禁止”出口确立了基本原则。对于可能涉及的有限例外或敏感民用用途,将依据《出口管制法》及既有两用物项管制条例所确立的许可制度进行严格审查。此前的61号公告,针对不同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确立的差异化分级审查政策,体现了风险精准防控思路。同时,在程序上要求“有关文件以中文为准”,并通过对中介服务机构设定要求,将合规责任深度嵌入全球供应链,构建了全链条的刚性合规责任转导机制。61号公告凸显的基于风险分级、强调程序合规、追究全链责任的监管哲学,已内化为中国出口管制体系的基本逻辑。1号公告体现的风险分类管控思路以及对供应链各方的责任要求,正是这一框架的延续和具体实践。
确立了以“中国成分”为纽带的域外管辖原则
61号公告的显著特征是突破了传统出口管制仅针对“境内物项直接出口”的边界,确立了以“中国成分”为纽带的域外管辖原则。其通过“0.1%含量规则”(对物项价值的穿透式监管)、“技术来源规则”(对全产业链的技术锁定)与“原产地规则”,构建了从源头到下游的全链条管制。
1号公告将61号公告提及的管制责任进行了延伸,明确禁止“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将中国原产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受管制的用户及用途。它将管辖连接点从“中国成分”扩展至“中国原产”,将应用场景从“特定稀土物项”扩展至“全部两用物项”,并赋予了明确的国别指向性。更为关键的是,1号公告封堵了通过第三国或地区中转、洗产地以规避管制的传统路径,要求全球供应链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尽职调查机制,追踪物项的最终流向。
“视同出口”的实际管控
62号公告对“技术出口”进行了革命性的广义界定,“出口”不仅指贸易性出口,更包括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联合研发、受雇等任何方式向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值得注意的是,在境内向位于境内的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管制技术也被明确列为出口行为,这标志着中国在实际管控“视同出口”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其引入的“中国人”条款(中国公民、法人等未经许可不得为境外特定活动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和支持),极大扩展了受约束主体的范围。
1号公告对日管制同样强调防范管制物项及技术通过境内合作、交流等任何形式流向受禁最终用户,这是对62号公告所确立的“视同出口”原则的继承与深化应用。该原则要求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