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单实务剖析
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飞速进步,国际贸易与结算领域数字化发展已成大势所趋。全球新冠疫情加快了这一进程,商业银行积极投入其中。国际商会着力推动国际贸易数字化转型发展,持续更新电子交单、无纸化贸易解决方案,陆续发布《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2.1)、《托收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RC1.0)、《信用证审单自动化指导文件》等新规则,对促进传统贸易解决方案在数字环境中的发展给予了诸多益处。实务方面,主流中心化电子交单平台在大宗矿产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电子交单实例,新兴区块链电子平台也在积极跟进。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将带动电子交单的发展,推动航运业和跨境贸易数字化转型。
电子交单相关规则
电子交单信用证业务是指在eUCP规则项下,受益人或交单行通过信用证指定操作平台的数据交互及单据流转将电子记录传递给开证行或保兑行,实现电子化交单的信用证业务。遵循的国际惯例规则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以及eUCP2.1。eUCP内容仅限交单环节,主要原则是保持技术中立,系统和技术交由交易双方自行选择,为未来新技术在规则框架内的适用保留空间。信用证下电子交单业务的基础是纸质单据下信用证实务和电子商务原则。
电子商务原则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两部示范法为蓝本。一是1996年12月16日实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二是2017年7月13日生效的《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MLETR),旨在从法律上支持电子可转让记录的国内及跨境使用,适用于与可转让单证和票据(如提单、汇票、仓单、保单等)功能等同的电子可转让记录。
基于联合国示范法,新加坡2020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确立电子记录法律地位,英国2023年颁布《电子贸易单证法》通过立法形式认可电子贸易单证与纸质单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鉴于英国法在普通法系和国际海事领域的独特影响力,全球绝大多数跨境贸易文件适用于新加坡和英国法域,这势必对全球贸易数字化规则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国虽已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但是对具备可转让性的特殊单据如电子提单,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重要变化之一是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新增了第五节“电子运输记录”,在立法上承认电子提单和纸质提单等同的法律地位,为航运贸易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电子交单实务与eUCP条款分析
电子提单
提单电子化是航运贸易数字化转型中重要环节,2023年数字化集装箱航运联盟(DCSA)和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干散货领域相继官宣“2030年提单100%电子化”和“25×25宣言”,电子提单应用或为航运业和贸易领域带来一系列重要变化。
eUCP2.1更新的主要目的是使eUCP有关电子可转让记录与联合国MLETR保持一致,增加电子可转让记录的定义,即第e3条(b)v款“电子可转让记录系指包含同等纸质单证(如可转让提单或可转让保险单)所需信息的电子记录”。在可靠方法下实现电子可转让记录和可转让单证在功能和效力上等同,以适用信用证下核心贸易单据的流通和权利的转移。
纸质可转让提单可以通过占有、移交和背书实现权利转让。在信用证规则下,UCP600没有对提单的背书转让作出具体规定,《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第E13条a款规定,如提单收货人为“凭指示(to order)”或“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the shipper)”,该提单须由托运人背书。实务操作中,指示提单(to order B/L)通过背书交付的方式将凭单提货或指定收货人的权利授予提单被背书人。
电子提单如何在电子数据系统中实现货权转移并流通转让呢?在电子提单立法还不完备的情况下,无论是中心化还是区块链电子交单平台,大多是从系统平台规则或用户意思自治的角度入手,建立一套适用规则解决电子提单适用并规范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MLETR强调电子可转让记录的单一性、全程控制性和完整性。在电子提单签发环节须确保电子提单的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通过系统控制流程进行提单的权利登记和实现提单权利转移或流通转让。值得注意的是,电子交单平台在设计系统控制流程时应确保电子提单同时符合海运实务以及信用证规则。
eUCP也没有电子可转让记录背书方面的规定,但是MLETR对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控制、转移、背书做出了相应规定,为电子提单的转让流通提供了法律基础,未来根据实务的需要可将具体规则体现在eUCP下审核单据的标准银行实务中,达到规范统一的效果。
对到单日的判断
实务中判断纸质交单的到单日,通常是接受交单的银行在工作日签收快递单据的日期,并从收单的次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的审单期限。在电子交单方式下,如果电子记录分别提交,如何判断到单日呢?eUCP设置了特别条款“eUCP第e6条c款结束交单通知”。电子交单下直到收到结束交单通知才构成交单。应注意提交结束通知的责任人为交单人,最终就是受益人。因为便利的电子交单环境允许电子记录分别提交,为避免接受交单的银行需要时刻监控分次交单行为,eUCP通过上述条款将判断交单是否结束的任务转移至交单人,直到交单人提交结束通知,交单才完成。银行审单责任直到收到交单结束通知才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这是eUCP规则在交单人向指定银行、开证行或者保兑行交单时的要求,指定银行向开证行转发电子记录时无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