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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空运单据装运批注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6年第5期

随着跨境电商、高新制造业出口的发展,航空运输以其时效性优势呈现规模持续增长、应用场景和货物类型日趋多元化的趋势。空运单据发运日期对于判定卖方是否按期履行交货义务至关重要,但空运单据装运批注的表述方式以及由此引发的发运日期判定问题在理论研究和贸易实务中仍存在争议。

 

空运单据案例

受益人提交一套信用证项下单据,其中运输单据为空运单据。交单行需要判定发运日期,并且需要根据发运日期计算交单期以及付款到期日。空运单据上显示3处日期:单据中部“要求的航班/日期(REQUESTED FLIGHT/DATE)”栏位显示“TK6599/09APR”,货物描述栏位显示“航班号及日期(FLIGHT NUMBER AND DATE):TK6599/09APR—2025”,单据下部“签发日期(EXECUTED ON)”处显示出具日期“2025—04—08”。以上3个日期中,应该以哪个日期作为发运日期呢?货物描述栏位的航班日期是装运批注吗?

 

空运单据发运日期及装运批注之辨

对于空运单据发运日期的判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均有所涉及。UCP600第23条A(Ⅱ)及(Ⅲ)款规定,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被接受待运(ACCEPTED FOR CARRIAGE)”“表明出具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DATE OF SHIPMENT),除非空运单据载有专门批注注明实际发运日期(ACTUAL DATE OF SHIPMENT),此时批注中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空运单据中其他与航班号和航班日期(FLIGHT NUMBER AND DATE)相关的信息将不被用来确定发运日期”。ISBP821第H7、H8条对此进行详细阐释,并且列举几种无效批注的情形,包括“在标称为‘仅供承运人使用(FOR CARRIER USE ONLY)'‘要求的航班日期(REQUESTED FLIGHT DATE)'或‘路线和目的地(ROUTING AND DESTINATION)'栏位中”的日期。

以上条款提供了空运单据发运日期的判定依据:发运日期默认以出具日期为准;如果载有注明实际发运日期的特定批注,那么该批注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有效批注外,其他信息不应被视为发运日期。国际商会意见R859(TA839REV)也给出一致观点,“航班号及日期”栏位的日期仅为UCP600第23条A(Ⅲ)款提到的“其他信息”,不能用于确定发运日期。

根据以上国际惯例及国际商会意见,本文案例“要求的航班/日期”栏位的航班日期不是发运日期,可先排除。剩余两处日期,货物描述栏位的航班日期4月9日以及出具日期4月8日,哪个是发运日期呢?货物描述栏位的航班日期是有效的装运批注吗?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批注才是符合国际惯例规定的装运批注呢?

对于空运单据装运批注问题,国际惯例措辞为“注明实际发运日期的特定批注”,但未明确“实际发运日期”具体形式,仅列举部分无效批注情形,实务中各式各样的日期批注极易引发争议。关于空运单据装运批注,当前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在货物描述等栏位显示含有航班号和航班日期的批注或印章即为实际发运日期。但笔者不同意主流观点,因航班日期无法反映货物实际交付这一关键节点。

既然是对发运日期进行批注,那么首先应该明确“发运”的含义。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发运是指发货人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接至承运人并取得运输单据的行为。这一行为标志着货物脱离卖方实际控制、进入运输流转阶段,是卖方完成合同交货义务的关键时间节点,同时也是信用证结算中判定卖方是否按期履约的重要依据。

不同运输方式有不同的发运节点,这也直接反映到国际惯例对于不同运输单据的表述。在海运方式下,由于货物装载周期长、货类差异大、操作不确定性高,国际惯例规定货物发运以完成装船为标志,海运方式下所有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租船提单、首段运输为海运的多式联运单据)均需表明货物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并将已装船日期视为发运日期。

然而在非海运方式下,国际惯例均以货物交接至承运人作为发运节点。例如,空运单据需表明货物已接受待运(ACCEPTED FOR CARRIAGE),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需表明货物发运日期、收讫待运或待发送的日期(RECEIVE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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