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投资协定的深远影响
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China-EU 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CAI)谈判。中欧在2013年11月宣布启动投资协定谈判,并于2014年1月开始第一轮谈判。历经七年35轮谈判,双方终于实现之前设定的在2020年年底完成谈判的目标。中欧投资协定是一个高标准的投资协定,其完成谈判乃至后续的签署和生效具有重大意义。
中欧投资协定是高标准的投资协定
中欧投资协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是高标准的投资协定。
第一,中欧投资协定是一个全面的投资协定。根据欧盟委员会披露的文本概要,中欧投资协定包括九章,分别是“序言、目标和定义”“市场准入和投资自由化”“公平竞争”“国内监管”“透明度和标准制定”“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机制和最终条款”。其中大部分内容在国际上已有的投资协定中都有所体现,只是标准的高低不同;而“可持续发展”主要涉及劳工和环境,相对于中国以往签署的投资协定属于新内容,但在美国签署的投资协定中已经有所涉及;“公平竞争”包括国有企业、强制技术转让、补贴的透明度等内容,在国际上已有的投资协定中罕有体现。综合看,与国际上已有的投资协定,包括美国的的投资协定相比,中欧投资协定包括的内容是最全面的。
第二,中欧投资协定的开放力度很大。投资协定的开放力度体现在市场准入方面,与此相关的章节是市场“准入和投资自由化”“金融服务”。以体现中国对外资开放力度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下称“全国版负面清单”)为参照,中欧投资协定的开放力度不但大于全国版负面清单(2020年版,准入限制为33条),也大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负面清单(2020年版,准入限制为30条),以及发改委和商务部在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版负面清单(2020年版,准入限制为27条)。除中国已有的负面清单已经或计划放开的准入限制之外,中国还计划在健康(民营医院)、研发(生物资源)、通讯/云服务、计算机服务、国际海运等领域对欧盟企业开放;同时,中国对欧盟还放宽了自然人移动方面的限制,“允许欧盟企业经理和专家在中国工作,时间可达三年,不受劳动力市场测试或配额等限制”,“允许欧盟投资者在进行前期投资考察时自由访问”。欧盟对中国的市场准入还没有披露,欧盟委员会强调,欧盟的开放水平已经很高,并保留了能源、农业、渔业、视听、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开放。
第三,中欧投资协定的规则水平很高。中欧投资协定在“公平竞争”“国内监管”“透明度和标准制定”“可持续发展”等章节的规则水平高于国际上已有的投资协定。实际上,这些内容更倾向于包括在高标准自贸协定中,而非单纯的投资协定。“公平竞争”涉及的内容是美欧近些年对中国的主要诉求,是美欧日三方贸易部长会议讨论的焦点,也是世贸组织改革的关注点。其中,强制技术转让是特朗普政府对华301调查报告关注的首要内容。强制技术转让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已有所体现,中欧投资协定内容与之相比较为类似。“公平竞争”中涉及到的国有企业和补贴的透明度等内容,在中国谈判或签署投资协定和自贸协定中尚属首次体现。这表明,中国已经有意参与制定国有企业和补贴的国际经贸规则。此外,“可持续发展”中涉及的劳工和环境内容在美国签署的投资协定中已有所体现,比如美国-乌拉圭投资协定已有这两项内容,但中欧投资协定的标准更高。此外,中国还放宽了标准制定,“为欧盟企业提供平等进入标准制定机构的机会”。
中欧投资协定具有重大意义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完成乃至后续的签署和生效,对于中欧双方及世界经济都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中欧投资协定有利于促进中欧双向直接投资增长。2005年以来,中欧双向直接投资,尤其是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快速增长。2005年,欧盟对中国直接投资流量为43.48亿美元,2019年已上升到64.44亿美元,增长48.21%。2005年,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流量仅为1.90亿美元,2019年已上升到106.99亿美元,增长55倍多。目前,中国对欧盟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