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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单据遗失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期

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经济带来的冲击,已经超过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就信用证业务而言,单据传递过程中遗失事件频发,主要是各地疫情防控政策导致银行及物流公司非正常营业所致。如何在这种或然性影响中将自身损失降至最低,以保障贸易各方利益,是值得每一个相关从业人员思考的问题。

案例回顾

案例1:2020年5月19日,A银行应B客户的申请开立了一份以瑞士C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D银行通知。该笔信用证效期至2020年7月19日,41D场指定行为“any bank by negotiation”。

6月13日,A银行收到D银行的报文,称他们已于6月2日寄出第一笔交单单据,金额为USD2518941.32,提醒A银行尽快告知单据状态。而A银行柜台并未收到此笔信用证项下的到单单据。

6月19日,B客户到A银行索要到单单据,称C公司的交单单据已于6月8日被A银行签收,但A银行人员始终未能找到。之后通过与快递公司联络和调取监控等方式,最终确定,此份单据在A行柜台签收后无端遗失。

A银行于6月22日向D银行发送报文告知单据遗失,要求D银行补寄一份单据,并告知付款路径、索汇金额、REF NO.及受益人的交单日期等相关信息,同时要求申请人立即与受益人方联系,商讨补寄单据、提货等后续事宜。

6月23日,A银行收到受益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的全套副本单据(含一份副本提单),审核后确认为相符交单。

6月24日,D银行来电回复A银行22日的报文,告知单据的相关信息,并额外索取USD671.72逾期付款的罚息以及其电报费USD20.00。

经多方协商后,受益人向申请人承诺,一旦收到A银行的付款,即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具有提货效力的授权文件予申请人,将货权转至申请人方。6月24日,A银行在信用证项下付款USD2518941.32,并以电汇的形式支付了相应罚息,申请人顺利拿到货物。至此该笔业务告一段落。

案例2:2020年7月15日,A银行收到印度E银行报文,称其于6月19日的一笔交单尚未收到付款,报文中提供了相应的寄单单号,并证实此笔交单为相符,要求开证行A告知单据情况。

A银行发现己方柜台并没有收到相关的单据,通过寄单单号在快递公司查询也显示没有此套单据,遂于7月15日当天报文回复E银行,此笔交单并未收到,同时联系开证申请人F公司,要求其立即向信用证受益人G公司反映此情况。

7月18日,E银行回复报文告知无法查到此套交单单据的去向,确定单据已丢失,且表示经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协商,E银行将重新寄送全套单据。

7月23日,A银行收到E银行的交单单据(含一份正本空运单),且交单面函上明确注明此套单据原交单日期为6月19日,在交单途中遗失,此为补寄的替代单据。A银行审核后确认单证相符,并于7月30日对外付款。

案例分析

根据UCP600第35条的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换言之,只要指定银行做到两点,即可将单据遗失的风险转移至开证行。第一是证明单据相符,第二是将单据按正确地址寄往银行。作为开证行的一方,在遇到单据遗失时则会处于比较被动的境地,甚至在没有看到单据的情况下就必须承担承付责任。

第一个案例中,单据是在开证行签收后丢失,责任的认定相对简单——A银行错失了五个工作日的合理单据处理时间,即便有不符点存在,也丧失了拒付的权利,所以A银行理应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第二个案例中,单据于指定银行寄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在风险承担的判定上,还需考量交单是否相符。在此案例中交单行已证实交单相符,且与开证行就审核补寄单据取得一致意见,故开证行对此套单据仍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在确定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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