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业务如何确定索汇金额的探讨
在进口信用证审单业务中,开证行对于来单索汇金额的判断,一般基于三种书面信息源:交单行面函指示、汇票以及受益人出具的发票。当三者金额出现矛盾时,开证行对于索汇金额的判断将会出现困难。为此,笔者将以一笔特殊业务为例,从开证行的角度对此类单据的处理予以探讨。
索汇金额的计算基准
具体案例为:信用证ABC规定支取金额为发票金额的95%,不要求提交汇票。开证行收到信用证ABC项下交单,包含三套发票,其中发票A金额为466558.30美元,且与发票A对应的信用证46A规定的所有单据均已提交,发票B金额为307242.00美元,发票C金额为133641.00美元。交单中不含汇票,交单行面函显示了443230.38美元和443230.39美元两个不同的索汇金额,均约为发票A金额的95%。审单人员如何确定该笔来单的索汇金额呢?
在信用证要求提交汇票且交单中包含汇票的情况下,汇票可以作为受益人索汇金额的直接指示。但在本案例中,信用证不要求提交汇票,单据中也不包含汇票,开证行只能利用面函金额和发票金额作为判断索汇金额的依据。问题在于,面函金额与发票金额之和的比例不符合信用证ABC规定的支取比例。那么,理顺发票金额与面函金额的关系并确定索汇金额的计算基准,是审单人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单据中包含了不同信用证号码的三套发票,其中发票A和发票B注明信用证ABC,发票C注明信用证XYZ,且面函金额与三套发票金额之和的比例小于95%,这是受益人有意为之,还是出于笔误呢?应该以哪几套发票作为计算基准呢?是以完整配套单据均已提交的发票A,还是以注明了属于信用证ABC项下的发票A和发票B,还是单据中包含的所有三套发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商业逻辑和条款逻辑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商业逻辑分析
从商业逻辑分析,即从基础贸易本身分析索汇金额的计算基准。虽然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任何承付或拒付的依据都必须来源于单据本身,但是研究单据所反映的基础交易脉络,有助于审单人员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为解决实务难题打下理性认识的基础。在本案例中,笔者对三套发票逐一进行讨论。
对于发票C,最大的问题在于它是否属于信用证ABC项下的发票。从表面上来看,发票C注明了其关联的信用证为XYZ,但这也有可能是出于手误。这时候,我们需要根据单据中的其他信息辅助判断。通过研究单据发现,发票C载明的多种信息,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合同号、单价、包装等,都与信用证ABC所规定的不一致。因此,可以合理推断出,发票C所记载的并非信用证ABC项下的交易,其金额不应纳入索汇金额的计算基准中。
对于发票B,需要考虑的是在没有任何配套单据的情况下,单据的发票是否能满足交易的需求。发票作为商业单据的核心,记载了交易的核心信息,是交易发生的证明以及结算的依据。但是,仅凭发票并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在进口贸易中,涉及运输、保险、报关、检验、缴税等各种环节,以满足保证货物安全、完成进出口国家或所在地区进出口手续等目的,需要运用如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箱单、检验证明等各种单据。没有各种单据的辅助,基础贸易是无法顺利进行的。因此,在商业逻辑上,不应将发票B纳入索汇金额的计算基准。
发票A既载明了本证号码ABC以及其他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货物名称、合同号等信息,也配套了信用证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各种单据,因此将其作为索汇金额的计算基准在商业逻辑上是合理的。
从条款逻辑分析
虽然在商业逻辑上已经分析出仅需对发票A进行偿付,但是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开证行必须结合国际惯例并在信用证条款中为排除发票B和发票C找到依据。
对于排除发票C,最大的阻力来自于国际商会多则关于单据中的信用证号码的意见。在这些意见中,国际商会无一例外地反对将打印错误的信用证号码判为不符点。这里仅用最新的TA.876rev举例,国际商会在该意见中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