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收讫已装船提单引发的思考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和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据。在以跟单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为确认卖方已按合同如期发运了货物,普遍要求采用已装船提单。实践中,伴随着航运实务的发展,已装船提单的格式和制式发生了新的变化。
案例背景
信用证要求提交已装船提单,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货港和卸货港,但未规定装货地。交单时受益人提交的提单由船公司出具并签署,显示信用证要求的装货港、卸货港,同时显示不同于装货港的收货地但前程运输工具栏位空白,载有具名船只和出具日期,其承运条款和条件栏位印就“承运人已收到并将符合提单规定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装船(RECEIPT ON BOAR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无额外批注发运日期。此种类型的“收讫已装船(RECEIPT ON BOARD)”提单是否可视为已装船提单?它的出具日期是否可界定为装运日?
在日常业务中,银行从业人员经常遇到的提单大多分为两类。一类承运条款和条件栏位印就“承运人已收到符合提单规定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RECEIPT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简称收讫待运提单。此类提单是承运人在装船前对所待运货物出具的提单,其仅载明“收讫”字样。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凭此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或者由承运人在该提单上加注船名和装船日期,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另一类印就“承运人已装运符合提单规定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SHIPPED ON BOAR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简称已装船提单。一般来说,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业内仅接受后者。“收讫已装船”的表述模糊了收讫待运提单和已装船提单的界限。
已装船提单的历史沿革
要审视收讫已装船提单的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已装船提单。国际海运公约对已装船提单的最早规定来自《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第3条第7款规定,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托运人事先已取得这种货物的物权单据,则应交还这种单据,换取已装船提单。但是,也可以根据承运人的决定,在装货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在上述物权单据上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经过这样注明的上述单据,如果载有第3条第3款1所指项目,即应成为本条所指的“已装船”提单。此处“已装船”的表述为“SHIPPED”。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汉堡规则》)首次在国际海运公约中定义了提单。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定义明确将提单分为收讫待运提单和已装船提单。此处“接收”的表述是“TAKING OVER”,“已装船”的表述是“LOADING”。此外,《汉堡规则》在第14条中进一步表述“已装船”为“LADEN”和“ON BOARD”。据此,根据《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E7,“已装运且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已装载船上(LADE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 ”,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已装船(ON BOARD)”字样的用语,与“已装船发运(SHIPPED ON BOARD)”具有相同效力,其实是《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对已装船表述的具象体现。
信用证项下为什么要提交已装船提单呢?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汉堡规则》正式定义提单之后,提单主要具有三项功能,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明、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证明。或言之,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证明”“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但收讫待运提单无法确定具体的装运日,该船能否如期到达将货运出,船公司并不负责。万一货物不能顺利装船,出口商面临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