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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对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影响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21期

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是银行跨境业务合规管理重点关注且互为补充的两个领域。经济制裁是以限制或禁止贸易和金融交易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限制性、惩罚性措施,出口管制则是出于国家安全、防止关键技术扩散等原因,对某些物项、技术和服务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进行的监管限制。相较而言,经济制裁手段更为直接,受制裁对象较明确,出口管制则更为复杂。以美国出口管制为例,虽然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对管控物项进行分类列举,针对不同国家的出口实施不同程度的限制,但是银行在判断物项是否受EAR管制以及在内控合规管理中评估出口管制影响方面仍存在一定难度。笔者主要针对如何判断出口管制影响及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进行分析。

 

判断基础交易物项是否受出口管制影响

EAR是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依据美国《出口管理法》(EAA)制定并实施的出口管制细则,2018年出台的《出口管制改革法案》(2018 ECAR)成为其新的上位法。EAR是美国管制军民两用物项的最主要法规,可以作为分析美国出口管制影响的基础。

根据EAR判断物项是否受出口管制影响,首先要分析的问题是其是否涉及EAR规定的“行为”和“管辖物项”。

出口行为的界定如下,一是出口,包括以任何方式将物品送出美国;向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转交或转让技术、源代码(不包括目标代码,视同出口);在美国的个人将对某些航空器的注册、控制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国家的人。二是再出口,包括将受EAR管制的物项从外国运送或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将EAR管制的技术、源代码转交或转让给发生地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外国人(视为再出口);美国境外的个人将对某些航空器的注册、控制或所有权转移给其他国家的人。三是发布,指非美国人通过视觉观察、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获取信息的方式获取了技术或源代码。四是转让,指同一国家或地区内某物项的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发生变化。

根据EAR对管辖物项的界定,除某些特定物项外,EAR管辖物项是指美国境内的所有物品,包括美国对外贸易区内的物品或通过美国从一个国家转运到另一个国家的物品;所有美国原产物品,无论其位于何处。最低美国成分比例规则是认定EAR管辖物项的重要规则之一,其适用范围包括含有受管制美国原产地商品的外国制造商品、与受管制美国原产地软件“捆绑”的外国制造商品、与受管制美国原产地软件“混合”的外国制造软件,以及与受管制美国原产地技术“混合”的外国制造技术。具体计算,美国成分比例是受管制的美国原产成分的价值与外国制造商品的总价值的比值,美国成分比例划分为0%、10%、25%三档,每个档位针对不同情况下某类物项的出口再出口等行为规定其是否受到限制。另一重要规则是直接产品规则,适用于某些外国生产的特定“技术”和“软件”的直接产品,或由美国境外的完整工厂、主要部分位于美国境外的工厂在美国境外生产的产品,且工厂本身是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

 

判断受EAR管制物项能否出口

某家企业的贸易行为如不涉及上文所述“行为”以及“管辖物项”,可以基本判断此贸易行为不在美国出口管制的管辖范围内。但是,如果贸易行为涉及上文所述“行为”以及“管辖物项”,就需要进一步分析贸易行为是否违反美国出口管制。

通常情况下,判断出口某一物项是否受到美国出口管制影响(即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才可出口),可依照以下步骤。

第一,通过商业管制清单(CCL)查看商品的管控原因(Reason for Control)和许可要求。商业管制清单将所有受管制的物项分成10类和5组,并用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进行编排。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有ECCN编码,没有ECCN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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