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通知环节的风险分析与应对
在银行实务中,信用证通知长时间延误导致受益人损失惨重的案例较为常见。然而,受益人在信用证通知环节面临的风险不止运费损失一项,来自开证行、通知行、信用证条款等多重风险因素都一直存在并影响着受益人的切身利益。鉴此,笔者从受益人的角度,梳理信用证通知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并提出具体防控措施与建议。
来自开证行的风险分析
开证行作为信用证出具者与第一付款责任人,在整个信用证业务进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其所处的宏观政治经济环境、自身经济实力以及业务能力,都可能构成业务风险发生的主要成因。
一是开证行所处的宏观环境。其一,政治稳定性。稳定的政治局势是金融系统稳定的可靠保障,在金融整体稳定的环境下,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方能得以顺利开展。其二,经济环境。经济衰退、货币贬值、外汇短缺等因素会降低开证行的偿付能力,增加其在信用证项下的违约风险。其三,法律环境。开证行所在国遵循的法律体系、法治程度决定了开证行信用证业务在多大程度上能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及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倾向于采取何种法律标准。其四,社会因素。不同国家的文化和商业习惯在日常沟通、协调方面存在默认规则,受益人如果对此没有足够了解,容易产生信用证业务的误解甚至纠纷。
二是开证行自身实力、信誉及业务能力。资本充足率低、财务状况不佳的银行难以保证在信用证到期时及时付款,而信用评级较低、市场声誉不佳的开证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方面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也会大打折扣。综合因素造成的银行自身业务处理能力不足,会严重影响信用证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代理行网络的广泛度对于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效率也会造成较大影响。比如,一家拥有广泛代理行网络的开证行,可与受益人银行直通信用证业务,省却中间一家或多家银行转通知环节,大幅提升通知效率,并有效降低信用证转递的延误风险。
来自通知行的风险分析
通知行在信用证业务中不仅是连接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本身的操作习惯和行为方式也会对信用证业务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在涉及多家转通知行的情况下。来自通知行的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失察的风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九条规定,通知行有确认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责任,如无法确认则可以拒绝通知信用证,但如果决定仍然通知,则应告知受益人其不能确认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同时提示受益人注意相关风险,否则有误导受益人之嫌。
业界主流观点认为,通过加押的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报文接收信用证,可认为通知行履行了确信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义务;但通过非SWIFT加押电文方式发送的信用证,或因涉及多家转通知行不能确认前手通知行是否履行了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义务的情况下,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则需通知行以其他方式加以确认。此时,受益人接收信用证时应关注银行通知面函上是否有“已确认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相关字样或类似表达。
二是延误通知的风险。UCP600并未对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时间要求做具体规定,因此,通知行在通知或转通知信用证的过程中,基于内部合规审核或操作习惯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时间延误,特别是在涉及转通知行的情况下,产生延误的概率会更大。
三是信用证通知内容失真的风险。UCP600第九条B款规定,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但是在实务中,出于各种原因,通知行可能会遗漏或错误传递信用证内容,更有甚者,会出现故意删改信用证内容的极端情况。如果接收到的信用证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可能导致受益人对信用证条款理解上的偏差,进而直接影响后续制单、交单与收汇。例如,为争揽交单收汇业务,通知行擅自将开证行收单地址替换成本行地址,以强制受益人通过通知行交单,然而,受益人与该通知行并无账户关系,以往也无交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