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保函失效条款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21期

保函失效条款用于约定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解除,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将失去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因此正确设置和表述保函失效条款对各方当事人至关重要。笔者建议,在起草保函时,银行业务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谨慎拟定失效条款,同时正确理解并使用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相关栏位,确保充分、准确表达各方意图,避免失效条款设置“无效”。

 

案例回放

案例1:某银行开立一笔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的预付款保函,失效条款描述如下:“本保函在受益人收到合同商(保函申请人)返还的全部预付款前有效,最迟不晚于2025年1月10日。”

案例2:某银行开立一笔适用于URDG758的质量保函,失效条款描述如下:“本担保责任将持续至下列事项中最早发生时为止:收到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受益人不再需要该担保款项;担保人已向受益人支付全部款项;保函退还给担保人;失效日期为2025年3月10日。”

案例3:某银行开立一笔适用于URDG758的履约保函,失效条款描述如下:“本保函在收到受益人交单并证明合同项下设备交付完成后失效,设备交付不迟于2024年9月30日。”

以上失效条款均来自保函实务。常见的保函失效相关条款包括失效日期、失效事件以及其他导致保函终止的条件。URDG758第2条“定义”中规定了保函失效:“失效,指失效日或失效事件,或两者均被约定情况下的较早发生者。失效日,指保函中指明的最迟交单日期。失效事件,指保函条款中约定导致保函失效的事件,无论是在该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失效,还是此后指明的一段时间内失效。失效事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视为发生:保函表明失效事件发生的单据向担保人提交之时;如果保函中没有指明该种单据,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可以确定失效事件已经发生之时。”担保人自身记录指在担保人处开立账户的借记或贷记记录,这些借记或贷记记录能够让担保人识别其对应的保函。同时,URDG758第25条“减额与终止”还规定“如果保函或反担保函既没有规定失效日,也没有规定失效事件,保函应自开立之日起三年之后终止,反担保函应自保函终止后30个日历日后终止”。因此,对于担保人及受益人而言,保函中的失效相关条款是否构成失效事件以及哪类失效条款存在风险,都是当事人应关注并厘清的问题。

 

案例分析

第一,在案例1中,“受益人收到申请人返还的全部预付款”是否构成失效事件?由失效事件的定义可知,保函失效事件须单据化才能视为有效,只有在相应单据提交给担保银行时,才视为该事件发生;如果失效事件未单据化,担保银行可根据其自身记录确定该事件发生时才视为该事件发生。对于案例1,“受益人收到申请人返还的全部预付款”,未提及款项是否通过担保银行划转,也未提及证明单据,应视为非单据化条件,不构成有效的失效事件。

第二,在案例2中,如何理解失效条款中出现“受益人书面通知不再需要该担保款项”以及“担保人已向受益人支付全部款项”?对此,实务中通常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益人书面通知不再需要该担保款项”满足单据化这一特征,“担保人已向受益人支付全部款项”则满足担保银行可以根据其自身记录确定的特征对应失效事件的两种情形,因此均构成失效事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URDG758第25条“减额与终止”,无论保函文件是否退还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保函均应终止:保函失效;保函项下已没有可付金额;受益人签署的解除保函责任的文件提交给担保人。可见,导致保函终止有以上三种情况,保函失效只是终止情形之一。当保函项下已全额赔付或减额至零时,保函自动终止。同时,《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第179条进一步解释,“无论该条款规定失效日还是失效事件,受益人向担保人出具的经签署的解除责任文件将取代保函的失效条款”。由以上分析可知,尽管上述两种观点都指向保函担保责任的解除,但第二种观点更全面,即“受益人书面通知不再需要该担保款项”和“担保人已向受益人支付全部款项”直接导致保函终止。

第三,在案例2中,保函正本退还给担保人,是否构成失效事件?由于URDG758第25条b款未将保函正本退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