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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跨境船舶租赁 服务海洋强国战略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4期

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作出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建设海洋强国,明确指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船舶租赁业务作为航运金融主力军,把握船舶资产所有权,控制海运运力,是国际贸易供应链体系的重要一环,与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制成品出口息息相关,有效服务海洋强国战略。

 

跨境船舶租赁成为航运金融重要力量

船舶租赁业务是“国货国运”、保障原油、铁矿石、粮食等重要物资进口、制成品出口供应链安全的重要抓手,是“国轮国造”、带动我国船舶制造业装备出口的重要力量,也是稳定“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壮大海洋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四大船型中,干散货船运输铁矿石、粮食、煤炭,油轮运输原油、成品油、化学品,气体船运输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等,集装箱船运输工业制成品。80%以上客户为外资航运企业或货主企业,主要分布于欧洲、亚太地区。金融租赁公司控制了部分外资企业的运力,可影响相关供应链。现阶段,我国造船业已稳居世界第一,发展跨境船舶租赁可以更好带动我国船舶制造业装备出口。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2024年上半年,我国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分别约占世界市场份额的55%、74.7%和58.9%,中外资航运企业均主要在华下单造船。日本、韩国仅在部分油轮以及气体船领域对我国仍有竞争力。

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采用跨境结构开展船舶租赁

根据全球最大航运经纪公司克拉克森的统计,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中国租赁公司的船舶租赁资产规模为1560亿美元。我国共有85家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其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占船舶租赁市场的份额约72.9%(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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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类主流市场参与者中,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均未设立航运专业子公司,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未设立专业子公司不得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因此,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采用跨境结构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中,仅交银金融租赁、招银金融租赁、建信金融租赁、民生金融租赁设立了航运专业子公司。

跨境船舶租赁为“保税区出租人+境外承租人”结构

跨境船舶租赁的典型交易结构是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作为出租人,航运企业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承租人。上述已设立航运专业子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采用“境外出租人+境外承租人”双境外结构,区别在于租赁公司通过在航运专业子公司下设境外项目公司的方式搭建出租人结构。船舶租赁业务的跨境或双境外特点源于两方面,一是船舶租赁标的基本全部为登记在境外的外贸船;二是船舶租赁客群本身以外资企业为主。

外贸船舶为服务国际贸易运输的船舶,中资航运企业开展国际海运如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也普遍将船舶挂靠在境外,主要是考虑税务、跨境航行限制等因素,船舶挂旗一般为巴拿马、利比里亚等方便旗而非五星红旗。船舶登记在上述地区,持有船舶的项目公司一般注册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巴拿马等地。内贸船舶为内河或沿海运输船舶,内河船吨位小价值低,内贸船价值不透明,船舶质量及规范要求低。总体上,内贸船在大中型租赁公司船舶业务中的占比在10%以下。因此,船舶租赁以从事国际航行的外贸船为主,市场规模大、发展成熟,船舶价值透明、船级社质量规范要求高。船舶租赁的另一大特点是外资客户为主。根据克拉克森统计,按照资产规模计,主要金融租赁公司的外资客户占比约为80%至90%。克拉克森统计的中国租赁业船舶租赁前20大客户,中资客户仅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北港航运有限公司。

跨境船舶租赁发展迅速

跨境船舶租赁的跨境结构在所有权控制、美元回流等方面有独特优势。双境外结构项下,境外项目公司作为船舶所有权人。跨境结构项下,境内项目公司作为船舶所有权人。虽然两种结构项下,船舶登记机关(挂旗国)均为利比里亚、巴拿马、新加坡等地的海事机构。但因为跨境结构项下,船舶登记证上的所有权人为东疆保税区等地的境内主体,跨境结构相较于双境外结构更利于控制船舶资产,更为稳妥安全。此外,跨境租赁结构项下,与出租人项目公司注册地相对应的是船舶租金收汇至境内银行账户。双境外结构项下,船舶租金均在境外银行账户间流转。整个交易结构中,最为重要的是出租人即所有权人,船舶资产、船舶租金由出租人所有。一旦发生国际形势极端情况如冻结资产等,如果出租人为境外主体易被冻结或制裁,出租人为境内主体则不易被采取措施。从资金流向分析,在当前的国际收支形势下,跨境租赁结构项下美元回流境内,更为有利。

2017年全国首单跨境船舶租赁业务落地,2020年全国首单离岸船舶跨境租赁业务落地。两项全国首单均为天津东疆保税区首创。现阶段,东疆保税区已发展成为我国飞机、船舶租赁聚集地,东疆飞机、船舶等跨境租赁业务占全国80%以上。以东疆保税区数据为例,东疆保税区在2021年实现跨境船舶租赁107艘,2022年实现跨境船舶租赁超过150艘,截至2024年6月末累计实现跨境船舶租赁778艘。

近年来跨境船舶租赁迅速发展的原因,一是众多金融租赁公司开始介入船舶租赁领域,但其国际化、专业化展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多以跨境船舶租赁作为展业模式。二是外资客户逐步接受出租人项目公司为中国内地主体。在跨境租赁发展之初,鉴于出租人项目公司是船舶登记证书上的所有权人,外资客户普遍对注册在中国内地的出租人项目公司存有疑虑,随着交流合作深入,大部分外资客户已接受这一跨境租赁模式。

 

跨境船舶租赁仍有创新潜力

跨境船舶租赁应执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

双境外结构的出租人、承租人均在境外,不受外汇管理政策约束。跨境船舶租赁因“跨境”须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四个方面。一是融资租赁业务均须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在船舶交付即船舶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后,形成租赁公司对境外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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