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循环信用证案例引发的思考
循环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在效期内,循环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被支用后,开证行可以循环使用被支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循环信用证适用于分批交货的长期合同交易,可以减少申请人开证次数及额度占用,降低银行交易费用。
在实际业务中,循环信用证的使用频率并不高,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未针对循环信用证设立详细规定,各银行处理循环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也不尽相同。笔者将通过分析一则循环信用证业务案例,对循环信用证的业务处理提出实务建议。
案例背景
2023年9月8日,S公司从通知行B银行收到开证行A银行开立的一笔循环信用证。信用证可在国内任意银行兑用,循环方式为“每笔支用完成后,开证行仅将以发送密押报文的方式循环额度(THIS LC IS A REVOLVING LC AND SHALL ONLY BE REINSTATED BY THE ISSUING BANK BY AUTHENTICATED SWIFT UPON FINAL SETTLEMENT OF EACH DRAWING)”。
2023年9月18日,S公司通过交单行C银行进行第一次交单。C银行审单后认为单据清洁,并将单据寄至A银行。
2023年9月22日,C银行收到A银行的第一次付款,但未收到额度循环报文。由于信用证规定,额度循环需依据A银行的报文,因此C银行仅进行了收款操作,未调整信用证余额。
2023年9月25日,S公司通过C银行进行第二次交单。C银行审单后,认为存在金额超支不符点。S公司认为该不符点不存在,因为其通过申请人得知,A银行已使用循环额度,且已将额度循环报文发至B银行,但S公司当前还未从B银行取得额度循环报文。S公司指示C银行寄单至A银行,承诺已知晓该情况,并表示收到额度循环报文后会立刻将其交至C银行。
2023年9月27日,S公司从B银行取得额度循环纸质报文,并于2023年9月28日将该报文交至C银行。该报文由A银行于2023年9月22日发送至B银行,主要内容是:“请循环使用信用证部分额度,具体为C银行编号为XXX业务所支用的XXX美金(PLEASE REINSTATE THE LC WITH USDXXX BEING THE REINSTATEMENT OF C BANK DRAWING REF.XXX)”。根据该报文,开证行于2023年9月22日循环使用了额度。额度循环使用后,2023年9月25日S公司第二次交单不存在金额超支不符点。
2023年9月29日,C银行收到A银行的第二次付款,A银行未提出金额超支不符点。
在接下来的数笔交单中,S公司交单时均未从B银行收到额度循环报文,交单行C银行审单时认为存在金额超支不符点,交单后A银行未提不符点,交单均正常收汇。
案例分析
首先,应分别确认各参与方业务操作是否合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9条d款规定,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该条款可以保持各方之间的联系链,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未对额度循环报文做出详细规定,也没有明确额度循环报文是否属于信用证修改。笔者认为,从功能上看,额度循环报文修改了信用证余额,因此该额度循环报文可以视为信用证修改。A银行开证时,通过B银行通知信用证。之后,额度循环使用时,A银行发送循环报文至B银行,通过B银行通知余额修改信息。由此可见,A银行的信用证开立及循环操作,全部通过B银行通知S公司,保持了通知路径的一致性,符合上述条款要求。
根据UCP600第9条a款和c款规定,信用证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经由通知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