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交货地”引发的思考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相符交单的付款承诺,所列条款应当精准地要求单据类型,以界定双方责任义务。但是当信用证条款,甚至后续拒付报文都出现自相矛盾时该如何处理呢?笔者通过一则提单“交货地”案例,剖析信用证条款背后的真实意图,并结合国际商会意见对审单标准进行探讨。
案例回顾
2024年1月25日,国内C公司收到尼泊尔L银行开出的即期出口信用证。信用证45A和47A第5条要求贸易术语为成本加运费(CFR),卸货港是印度加尔各答。信用证46A要求提交提单,规定的运输路径为:44E为中国任意港口;44F为印度加尔各答;44B为通过比拉德纳格尔海关运至比拉德纳格尔。
2024年3月4日,C公司提交全套正本运输单据,包含以下信息:装货港为中国厦门,卸货港和交货地为印度加尔各答,其中交货地栏位存在只有当此单据作为多式联运提单时该栏位才适用的标注。
提单同时还显示了以下内容:从中国厦门运往印度加尔各答,并通过比拉德纳格尔海关运至比拉德纳格尔,此项安排、风险和费用由提单收货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终于印度加尔各答,空集装箱将归还至印度加尔各答的指定货运站。
交单行根据受益人指示将单据寄往尼泊尔开证行。3月12日,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提单交货地与信用证44B以及《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第E8条矛盾。交单行立即将此不符点告知C公司,并于3月14号向开证行发送电文,驳斥不符点,强调ISBP745第E8条只要求卸货港填写在卸货港栏位,并没有要求交货地一定要填写在交货地栏位。此外,提单已经显示了信用证要求的完整运输路径,并表明货物最终的交货地为比拉德纳格尔。
3月14日,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付款报文,表明将按照出单金额付款。3月15日,C公司顺利收汇,开证行未扣除不符点费。
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商会发布的关于装船批注的建议(470/1128rev),选择适当的运输单据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银行应该特别关注的问题。在开证申请书格式中列出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电文44A、44E、44F、44B栏位可为选择合适运输单据这一过程提供显著助力。具体而言,当信用证规定了44A、44E、44F或44B栏位中任意3个(或全部),则适用于多式运输单据。此外,《SWIFT报文标准实用手册》(以下简称SWIFT手册)也强调信用证44F应列明卸货港或目的地机场,信用证44B应列明交货地或货物最终目的地。结合国际商会的建议和SWIFT手册的要求,本案例信用证规定了44E、44F和44B的运输路径,希望受益人提交多式联运单据而非提单。
但是,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的贸易术语为CFR,该术语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信用证项下的运输方式只能是海运,即受益人应当提交提单而非其他形式的运输单据;二是确定了受益人责任的终点为卸货港印度加尔各答,至于货物到达卸货港后如何继续运输则由申请人负责。因此,作为信用证内容的组成部分,通过贸易术语可以判断信用证只要求海运一种运输方式,受益人应当提交提单而非多式联运单据。此外,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明确表示了承运人的责任终于印度加尔各答。
本案例中开证行拒付的依据值得进一步探讨。首先,拒付报文提出交货地与44B矛盾,根据之前分析,既然信用证要求提单,则只要所交单据满足港至港的运输要求即可,无需再显示目的地比拉德纳格尔。提单也根据信用证要求表明了货物从中国厦门运往印度加尔各答,并通过比拉德纳格尔海关运到比拉德纳格尔,从内容上满足了44B的要求。其次,拒付报文还提出交货地与ISBP745第E8条矛盾。ISBP745第E8条所在段落规范的是提单卸货港而非交货地,这从侧面印证了开证行希望受益人提交的实际上是提单而非多式联运单据,其拒付所依据的条款显得“文不对题”。最后,拒付报文提出的两点意见本身就存在矛盾。一方面要求提单根据44B显示不同于卸货港的交货地,即多式联运,另一方面又依据ISBP745第E8条有关提单的条款提出拒付,让人感到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