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反洗钱义务
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跨国性、去中心化的特征具有较高的固有洗钱风险,实践中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卢建平、刘嘉,2025)。随着洗钱规模和深度的日益加剧,反洗钱也成为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环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奠定了我国反洗钱事业的法律基础。根据《反洗钱法》第63条,我国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这些机构通过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识别,以实现有效控制洗钱风险的目的。《反洗钱法》并未直接针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细致规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2年提出了“以风险为本”的方法,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作为反洗钱义务的主体。笔者结合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交易,分析境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与我国金融机构在交易中的功能差异,并对我国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方面的义务规定提出建议。
境内外虚拟货币反洗钱义务规制路径比较
我国规制虚拟货币反洗钱义务的路径
我国现有法律未明确界定虚拟货币及其交易行为法律性质,学界对于虚拟货币的性质存在着货币说、商品说、数据说、证券说等不同观点(卢建平、刘嘉,2025)。对虚拟货币的规制文件主要是部门规范性文件,监管日趋严格。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纳入非法金融活动。根据上述文件,现阶段我国全面禁止虚拟资产的发行和交易,在我国境内亦不存在合法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在立法层面,虽然我国有关政策明确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的非法活动,但《反洗钱法》未明确将该类行为纳入规范范围(杨钧、梁佩豪,2025)。《反洗钱法》仅对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监管规定,如第23条、第36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关注新型洗钱风险,将“打击利用新技术的洗钱活动”这一理念通过立法确定。根据《反洗钱法》第三章“反洗钱义务”,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具体义务内容包括建立内部控制、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特定非金融机构参照金融机构执行。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4年8月公布并施行,第5条规定“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解决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行为与刑法衔接的问题。
在实践层面,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3号“陈某枝洗钱案”体现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交易特点。在该案中,陈某枝低价出售了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并将卖车钱款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再把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简言之,嫌疑人通过上游犯罪获得非法资金,通过境外平台将非法资金转换成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不同司法辖区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存在不同监管要求,创造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李思佳,2022),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国际组织规制虚拟货币反洗钱义务的路径
从域外规制经验看,《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462号决议》在国际法上明确了各国遵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的国际义务(李思佳,2022)。2019年FATF通过《以风险为基础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形成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的国际监管标准。FATF提出“或禁止或监管”要求,若一国能有效禁止虚拟货币,无需进行监管;反之,需进行有效监管。考虑到虚拟货币的特殊性,FATF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这两类典型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外,创设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这一类新的义务主体。根据FATF给出的定义,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是指作为企业或代表其他自然人、法人进行一项或多项虚拟资产服务,即从事虚拟资产服务的企业或作为其他自然人、法人的代表。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核心义务包括客户尽职调查、保存客户资料与交易资料、向国家指定的金融情报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吴云、朱玮,2021)。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成为虚拟资产反洗钱义务的承担主体(彭冰,2017)。
在欧盟出台《第五号反洗钱指令》之前,其并没有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设定识别可疑交易的义务(李思佳,2022)。《第五号反洗钱指令》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服务提供商、托管钱包提供商列为反洗钱的义务主体。欧盟《第六号反洗钱指令》确认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在成员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时,成员国应确保此类活动接受其本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并通过建立中央联络点(Central Contact Points)的方式加强监管。《第五号反洗钱指令》将特定类别的虚拟货币提供商纳入反洗钱规则(郝珈锐,2022),《第六号反洗钱指令》进一步将几乎所有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都纳入反洗钱规制范围,通过中央化的监管机制有力加强了反洗钱监管。
境内外虚拟货币反洗钱义务规制路径优劣势比较
我国选择了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政策。但借助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实现洗钱目的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加强对虚拟货币洗钱行为的监管存在必要性。我国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通过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等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识别,以实现有效控制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