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资产对我国反洗钱制度的影响及思考
加密资产因其匿名性与去中心化的技术特征,易被滥用于洗钱犯罪,相关风险持续上升,已引发各国监管机构的关注。根据Chainalysis发布的《2025年加密犯罪报告》(The 2025 Crypto Crime Report)数据,2024年全球流入非法地址的加密资产达409亿美元,其中约108亿美元流向“非法行为组织”。包括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内的国际组织以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持续推动完善反洗钱监管框架,在应对加密资产洗钱风险的同时,兼顾金融科技创新和市场发展需求。笔者从加密资产洗钱风险及应对的角度,分析加密资产对我国现有反洗钱制度带来的挑战,并通过国际比较分析,提出我国应对加密资产洗钱风险的相关建议。
加密资产洗钱风险的技术基础与制度挑战
洗钱是将来源于犯罪所得资金“合法化”(俗称“洗白”)的过程。现行反洗钱制度采取“盯钱”策略,依托金融机构的展业过程监控资金来源、去向与所有权人信息,制度基础建立在交易活动以法定货币计价和结算的前提之上。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去中心化技术特征绕开了金融机构,使得上述监管安排面临相关风险,也加剧了跨境洗钱的风险。
加密资产洗钱风险的技术特征分析
在加密资产生态系统中,加密资产交易依托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DLT),钱包地址、交易数量与金额等交易信息均记录在区块链中,并围绕加密资产的发行、交易、托管等功能,逐步形成了提供相关服务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这一重要中介主体。加密资产洗钱的放置(PLACEMENT)、分层(LAYERING)和整合(INTEGRATION)三个阶段呈现出链上化、智能化、跨链化趋势。
“放置”阶段主要通过CASP将法币转换为加密资产,嵌入链上资产体系。加密资产地址是用户在链上的唯一标识,由公钥生成字母和数字组成,通常无需实名信息,加密资产用户身份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入链的匿名性成为加密资产洗钱的起点和首要特点。“分层”阶段旨在通过复杂的转账交易模糊资产的来源、流向和所有权,切断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加密资产可以通过区块链网络点对点进行即时转账交易,无需经过现有金融机构的托管或清算,绕开了传统金融中介。加密资产在实践中采用隐私币、跨链桥及CASP对资金路径进行系统性拆解与掩盖,形成多链嵌套、多币种混合、多地址交错的“链上迷宫”结构。“整合”阶段是非法资金回流现实的关键节点。部分非法所得资产经交易所兑换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实现法币或商品购置的“合法化”。部分资金亦可能在转入高匿名性网络后继续被拆解再转化。CASP若未建立统一的客户风险画像与链上行为识别机制,会进一步弱化资金来源与真实受益人之间的可识别性。
综上,DLT、加密技术造就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交易模式,赋能市场主体在无需披露真实身份、无需中心化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即可实现资金的转移,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CASP在加密资产洗钱的放置、分层和整合阶段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CASP在“放置”中不承担实名识别义务,在“分层”环节对异常链上行为不承担报告义务,在“整合”中更没有承担拒绝资金流向可疑终端的义务,在监管实践中难以形成闭环。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去中心化”与跨境流动性等特征显著改变了传统的洗钱路径,使得洗钱活动逐步转向CASP为中介的新型渠道。
加密资产洗钱风险的反洗钱制度分析
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去中心化”与技术高频演化特征不但便利了洗钱,更让现行反洗钱监管体系面临相关风险。
第一,以中介机构为核心履行反洗钱合规义务面临相关风险。我国现行反洗钱制度建立在银行、证券、保险等中介机构履行了解你的客户(KYC)、可疑活动报告(SAR)与记录保存等合规义务基础上。加密资产的发行、交易和流动以匿名性和去中心化为基本技术特征,大量资金可以绕开上述中介机构进行洗钱活动。混币服务、隐私币与一次性地址技术的普遍使用进一步弱化了合规制度的穿透力。即便链上记录具备可追溯性,若缺乏服务商协助或身份映射机制,监管机构难以完成“链上行为与现实身份”之间的对应与解释。
第二,全球加密资产监管框架的碎片化格局与我国现行立法之间存在差异。FATF自2018年起已将CASP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并通过“旅行规则”(TRAVEL RULE)等制度设计推动其承担客户识别与报告职责。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与反洗钱指令体系等亦通过CASP的分类管理,确立了以审慎性、合规性和透明度为核心的监管框架。然而,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虽扩大了义务主体范围,但未就CASP作出专门界定,链上服务商、托管钱包、去中心化交易平台(DEX)运营者等角色均未明确纳入合规义务主体范畴。
第三,执法机关取证、识别与追赃难度增加。与传统金融系统中通过账户冻结、交易审查和后台数据调取完成案件链条不同,链上资金流动跨越多个钱包与网络,需依赖行为图谱建模、地址标签聚类与交易路径可视化等专门分析工具。这增加了反洗钱监管与执法的难度。
第四,加密资产的跨链性与跨境性削弱了我国跨境执法的能力。加密资产可在数分钟内通过跨链桥、DeFi协议等手段完成地域跳转与币种混合。我国反洗钱监管机构受限于执法互助响应迟缓、注册地匿名化、司法程序互认障碍等现实问题,实际跨境追赃与数据调取效率远低于需求。特别是在服务商注册地位于“监管洼地”的情形下,即便已掌握相关地址与路径信息,也难以完成全面的追责与资金冻结。
综上,加密资产在全球范围内正在形成一套平行于传统金融系统的“类金融网络”,要求我国从反洗钱法律制度作出回应,这不单是为了符合以FATF为代表的国际监管要求,更是为了维护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以及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发展。
应对加密资产洗钱风险的国际制度比较
我国应对加密资产跨境洗钱,需要评估加密资产反洗钱制度的发展动向。对此,笔者立足于FATF的规范框架,并选取以制度整合为特征的欧盟和以执法导向为特征的美国两个代表性法域,比较其监管体系、法律路径与执行机制,总结加密资产反洗钱制度的构造逻辑和基本内容要素。
FATF以VASP为核心的监管框架
FATF在应对加密资产风险时,重点关注其底层技术特征,尤其是DLT所带来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问题。早在2014年,FATF便发布专题报告,指出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征可能带来更高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随后,FATF陆续出台多项指导性文件,建议各国采取“基于风险”的监管方法,通过“旅行规则”强化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提升交易透明度的监管。
首先,“风险为本”(RBA)监管原则的确立。FATF明确提出RBA的治理框架,要求各成员国依据本国实际风险水平,配置监管资源,建立监管制度。2019年,FATF通过《关于建议第15条的解释性说明》(以下简称第15号建议解释性说明),明确RBA原则适用于加密资产活动,并发布首份系统性文件《针对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南》(以下简称VASP指南)。2021年10月,FATF以相关标准适用情况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发布VASP指南的更新版,补充了关于“点对点”交易所涉风险、“旅行规则”的具体执行路径等内容。
其次,遵循“功能导向”的监管逻辑,将监管重点从特定技术形态转向金融功能,把具备支付、储值或投资功能的加密资产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FATF于2018年起正式将VASP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于2019年第15条建议解释性说明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建议各成员国对其设立许可或注册制度并实施有效监督,同年发布的VASP指南,明确VASP履行客户尽职调查(CDD)、SAR、记录保存和跨境协作等合规义务。FATF这一“功能导向”的做法有助于避免因技术快速演进造成监管空白,成为各国立法调整的重要依据。
最后,FATF的第15号建议解释性说明中将“旅行规则”的适用范围延伸至VASP,要求其在开展加密资产转移时,及时、安全地收集、保存并传输满足金额门槛的交易发起人和接收人的身份信息,以确保监管机构能够追踪资金流向并识别潜在的可疑活动。“旅行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加密资产交易的透明度和问责性,成为全球反洗钱治理的重要制度组成部分。
欧盟应对加密资产洗钱风险的监管协调机制
欧盟在打击加密资产洗钱活动中,逐步构建了以反洗钱指令体系和MiCA为核心的双层监管框架,并辅以严格的资金转移规则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