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洗钱防控国际发展形势及实践参考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将其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洗钱活动与恐怖融资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定义,基于贸易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TBML/TF,以下简称贸易洗钱)是指利用贸易活动掩饰犯罪收益或转移价值,试图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或为其活动提供资金的过程。贸易洗钱的目的不是货物流动,而是贸易交易促成的资金流动。
贸易洗钱的常用手段和发展趋势
鉴于国际贸易的规模和价值巨大,由于贸易商品和服务的多样性、多方参与以及贸易交易的速度,往往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域,通过贸易洗钱日益成为犯罪组织和恐怖主义融资者跨境转移大额资金的有“吸引力”的媒介,通过虚高或虚低申报进出口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或质量,伪造单据虚构交易,多笔外汇交易和多种贸易融资安排、合法资金和非法资金参杂混合等多种运作手段,来实现贸易洗钱,掩盖资金流向,这对于及时侦测出洗钱犯罪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难度。
根据FATF 2020年发布的报告《贸易洗钱——趋势与发展》,许多经济领域都容易受到洗钱犯罪的“青睐”,这意味着高价值、低产量的行业或货品(如贵金属)和低价值、高产量的行业或货品(如二手纺织品)都可能被犯罪分子用来洗钱。尽管所涉行业不同,此类洗钱犯罪的共同特征是:商品定价幅度较大、商品贸易周期较长(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运输)、货物难以被海关当局检查。低价值商品供应链因控制成本低且便于多司法管辖区分销(如犯罪组织可能会合法地运送化妆品,并创建足够有效的文件,以便随后进行虚假运输并滥用先前的文件),更易被犯罪集团全链条操控;高价值商品洗钱多采用供应链渗透模式,犯罪集团通过注资控股现金流紧张的实体企业,以隐名合伙人身份将非法资金混入贵金属等高价商品交易。
FATF在报告中援引了一些通过豪华汽车、奢侈品(如手表)、黄金、贵金属和矿物、农产品和食品、便携式电子设备(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等进行相关贸易洗钱的典型案例。除上述行业和产品外,被贸易洗钱的利用还发生在了以下行业:建筑材料(木材)、工厂机械、废金属经销商、燃料和能源产品以及酒精或软饮料。
打击贸易洗钱所面临的挑战
根据FATF报告,尽管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球网络和专家团队对贸易洗钱给予了极大关注,但打击这种形式的洗钱活动对各司法管辖区来说仍然具有挑战性。如2006年、2008年和2012年的FATF相关报告以及世界海关组织和埃格蒙特集团的《海关——金融情报机构合作手册》所强调的,贸易洗钱因流程多、环节复杂、存在跨国协作壁垒及多部门信息断层,并叠加犯罪网络隐蔽性,导致迄今为止全球范围内成功开展的贸易洗钱调查数量相对较少。贸易洗钱所面临以下五方面挑战,严重削弱了各司法管辖区为打击贸易洗钱施策的有效性。
一是缺乏理解和认识。虽然相关专业组织发布了一定的打击贸易洗钱的文件或指引,但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了解程度参差不齐,一些相关当局对贸易洗钱的了解仍然很有限,对这种犯罪的复杂面认识不足。对于那些对贸易洗钱有深入了解的当局来说,追踪洗钱风险的不断演变并采取有效反制又成为一个持续的挑战。此外,处于供应链环节中的守法合规的部分参与方(如生产公司和贸易商)或许能察觉到其中可疑的冰山一角,但很难掌握贸易洗钱链条的全貌,或者具备甄别出这种洗钱活动的先进技术。
新技术和贸易数字化提高了贸易运作的速度,这反过来又要求监管机构不仅要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还要了解现代贸易体系的特点。为了及时在数千笔合法交易中识别可疑的贸易和金融交易,监管机构需要将其用于分析金融和贸易数据的工具和技术进行数字化提升。
二是国内和国际的协调与合作。正如《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2012)(以下简称《FATF建议》)所承认的,国内协调与合作是有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基本支柱之一。打击贸易洗钱的主要挑战,一是各国的政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构、监管者和其他相关主管当局缺乏信息共享,或这种共享机制无效或低效,二是调查人员、金融情报机构分析人员和其他相关专家难以分析和整合税务、贸易和财务数据。为有效打击跨国洗钱,一些国家存在相关机构(海关、金融情报部门等)因数据分散存储且缺乏共享机制,导致跨境数据难以及时自动整合,仍需依赖人工核查的低效模式。
打击贸易洗钱也需强化国际合作。犯罪网络常依托跨境空壳公司实现资金货物流转,地理隔离导致犯罪线索分散。唯有相关司法管辖区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突破信息壁垒,对跨境协查请求高效共享信息、协同行动,才能破解因管辖权割裂形成的侦查困境。
三是调查和起诉。根据《FATF建议》,各司法管辖区应确保其上游犯罪调查人员能够自己调查相关洗钱犯罪,或者能够将案件转交给另一个机构进行后续并行金融调查。然而,与这一挑战相关的因素之一是调查当局往往专注于上游犯罪,降低了对洗钱犯罪(包括贸易洗钱犯罪)的调查优先级。例如,警方可能优先调查上游犯罪,税务机关可能主要关注税务欺诈,海关当局关注商业贸易欺诈和走私,而洗钱犯罪的优先级较低。由于贸易洗钱的一些实质性要素可能与其他基于贸易的犯罪相似,这可能会导致当局将所识别的犯罪行为倾向性定性为走私或欺诈,而不是贸易洗钱。例如,如果当局发现货物随附的单据存在差异,他们可能倾向于停止装运并指控承运人犯有海关欺诈或侵犯知识产权罪,而不会调查这是否是贸易洗钱。
四是私营部门面临的挑战。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和人士(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and Professions,DNFBP),主要包括法律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地产代理及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公证人、审计师等,通常处于打击洗钱的最前线,因为他们往往被动参与了价值转移(如代表客户执行交易),或对客户的财务活动有独特的了解(如会计师和律师)。应注意的是,根据《FATF建议》,大多数贸易和生产链公司没有类似的报告义务(除非其属于《FATF建议》中定义的业务活动范围,如贵金属或宝石交易商),其通常也未被纳入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国内法律框架。
贸易洗钱因跨行业渗透性强、操作模式高度灵活,使金融机构面临多重合规困境。其一,资源分配难以聚焦,犯罪组织可利用任何商品(如无公开基准价的特殊品)实施高低价虚报、虚构货流等操作,金融机构仅凭模糊交易描述及零散公开数据难以精准识别公允价格异常。其二,信息核验存在结构性缺陷,当客户提交跨国贸易单据(发票/合同)时,如果银行因无法实时对接海关数据,便难以核查货物实际数量、物流状态及文件真伪。其三,由于贸易洗钱涉及国际贸易,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文件通常采用不同的格式和语言,意味着验证很可能需要手动完成。这要求金融机构投入额外的时间和资源,包括聘请高素质员工,这对于合规预算有限的小型金融机构来说可能更加困难。
贸易洗钱防控方面的较好实践
监管制度指引层面
FATF在2006年6月发布的《基于贸易的洗钱》研究报告中,总结了几种以贸易为基础的主要洗钱手法,提供了大量案例研究,指出国际贸易体系如何被犯罪组织利用,首次提出了贸易洗钱的概念。除FATF外,一些自由贸易发达的经济体也先后制定了适用本国和区域的指引类文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2015年10月发布《贸易融资及代理行业务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控指引》,旨在为银行提供贸易融资和代